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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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被执行人(债务人)去世,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继承人在继承被执行人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那么,这类判项能否作为执行依据?可否依此直接执行继承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

2022)粤0117执2253号案的执行依据[(2020)粤0117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2021)粤01民终20447号民事判决] 处理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而言,该执行依据确定了给付内容,即在其各自继承王某丙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朱某的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马某甲、王某寿、王某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在权利人的案涉债权未得到清偿时,从化法院根据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有权向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就马某甲、王某寿、王某所提在未确定其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这一执行标的时应中止对其执行措施、驳回对其执行申请的意见,在执行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有遗产且其三人均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与上述执行依据和上述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就马某甲、王某寿、王某所提关于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从化法院可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运用已建立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查明,并可根据查明的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因此,马某甲、王某寿、王某复议要求撤销(2022)粤0117执2253号执行通知、(2022)粤0117执2253号报告财产令、(2022)粤0117执异189号举证通知,并要求中止对其执行程序、驳回对其执行申请、撤销对其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等,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上述执行依据,马某甲、王某寿、王某承担案涉债务的范围应以其各自继承王某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在执行过程中,从化法院应先查明马某甲、王某寿、王某各自继承王某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但从化法院未予查明上述情况即作出(2022)粤0117执2253号之一执行裁定,以1320000元为限查封(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马某甲、王某寿、王某所有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遇到此类执行纠纷(如继承人隐匿遗产、拒绝配合执行、遗产界定困难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明确执行范围,提高执行成功率,依法维护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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