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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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灾引发的民事赔偿、刑事追责或行政处理等各类纠纷中,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始终是核心证据之一。
那么,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奶粉店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消防救援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事故系由产品质量缺陷所引发,产品生产者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认定产品质量缺陷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产品生产者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为:消防救援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法院查明,某奶粉店内安装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式空调一台。2022年7月,某奶粉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系因空调部位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某奶粉店请求判令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房屋修复费用、停止经营期间营业损失、停止经营期间租金损失、赔偿他人损失等各项损失69万余元。 被告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经被告公司专门售后私自移机,无法排除移机过程中线路安装不当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是,火灾事故是否系由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所引发。
本案中,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能机构,通许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材料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案涉空调线路故障引发起火。而空调发生线路故障显然说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故如果采信火灾事故认定书,即可以认定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系火灾事故发生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据此,在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未举出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起火原因应当予以采信,认定案涉空调自身存在的线路故障这一质量缺陷系火灾事故发生原因。
周军律师提醒,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无疑具有极强的证明效力,是处理火灾事故的核心证据。但它并非责任认定的最终依据,其效力需经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也可通过合法途径对有瑕疵的认定书提出异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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