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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5年,周明远(非京籍)欲在京购房,因无购房资格,与朋友郑浩协商,以郑浩名义购买朝阳区一套二手房(即一号房屋),总价327万元。

周明远支付首付款131万元,并以郑浩名义向甲银行贷款196万元,每月按时将月供转入郑浩账户用于还贷。房屋交付后,由周明远一家居住至今。

2015年6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明确:

周明远为实际出资人和真实权利人;

郑浩仅为名义购房人;

郑浩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抵押或出售;

待周明远取得购房资格后,郑浩须配合过户。

然而,自2016年起,郑浩在未告知周明远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将一号房屋用于个人债务抵押,最高一笔抵押债权达560万元。

2022年,周明远发现房屋已被多次抵押,风险巨大,遂暂停支付月供,并要求郑浩解除抵押。

郑浩反诉称:周明远断供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协议。

此时,周明远已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立即起诉,请求:

确认《协议书》有效;

确认其为一号房屋实际购房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周明远与郑浩于2015年6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注:法院认定,名义人擅自抵押构成根本违约,借名人暂停还贷属合理抗辩,协议继续有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展开:

借名协议真实有效:

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权属、出资、过户条件;

实际履行情况(首付款、月供、占有使用)与协议一致;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当时法律强制性规定。

名义人构成根本违约:

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不得二次抵押”;

郑浩却四次擅自设立高额抵押,严重危及房屋安全;

此行为已实质性破坏合同信任基础,构成根本违约。

借名人暂停还贷具有正当性:

在房屋被多次抵押、面临被执行风险的情形下,

周明远暂停支付月供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郑浩以“断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若需确权或过户,须待抵押涤除、具备过户条件后另行主张。

法院强调:

“名义人违背诚信,擅自处分借名房产,不仅不能解除合同,反而应承担违约后果。”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借名买房中的高危陷阱:名义人滥用产权登记地位。关键启示:

书面协议是维权基石: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补充协议,明确禁止抵押,为认定违约提供依据。

擅自抵押=根本违约:

即使借名人暂时断供,只要名义人先违约(如设押、出售),法院通常会保护实际出资人。

法院可确认协议有效,但不能直接确认物权归属。若要拿回房子,必须:

清偿贷款、解除所有抵押;

或提起强制过户之诉(需满足购房资格)。

✅ 建议:

若发现名义人擅自抵押,立即停止付款并取证,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尽快取得购房资格,在抵押可解的前提下启动确权程序;

注:本案虽未直接确认物权,但协议有效性的确立为后续强制执行铺平道路——一旦抵押清除,周明远可凭此判决直接申请过户。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复杂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例。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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