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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居民侯老伯想了解合法有效遗嘱形式的需求展开讲解。

咨询案例

来访者侯老伯夫妇育有3个子女,由于年事已高,身体状况逐渐变差。为了避免今后3个子女因遗产问题发生矛盾,打算立遗嘱。

后来,侯老伯听到邻居们议论,说邻居老李给子女先后各留了一份遗嘱,导致在老李去世后,子女因为遗嘱内容不相同,反而产生矛盾。

于是,侯老伯主动前来咨询,他想知道如何立遗嘱才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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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法有效的遗嘱有哪些形式?

答:目前,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共六种形式。

其中,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日常情况下是无效的。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问:日常生活中,如若立了遗嘱,对自己有什么影响吗?

答:立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没有任何负担,后续撤回、变更遗嘱均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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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表示,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去世,无法还原立遗嘱时的情形,所以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极其严格。

立遗嘱人应当在立遗嘱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遗嘱无效的情形出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办理公证遗嘱,确保其合法有效。

法援律师建议

立遗嘱饱含立遗嘱人对于继承者的嘱托和希望。

老年人若确有真实的立遗嘱处分遗产的意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设立遗嘱。不过,多份遗嘱的设定并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因此,老年人应尽量通过公证遗嘱、私密设定自书遗嘱等方式固定自己的真实意愿;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避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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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