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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路桥信息(BJ920748)发布公告称,当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了这起持续数月的立案调查结果。经厦门证监局查明,公司在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通过虚假合同、虚构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超过3700万元。

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路桥信息处以6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于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魏聪等8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550万元。其中,于征和魏聪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分别被处以350万元重罚,还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路桥信息同日还披露了董事、董事会秘书魏聪辞职公告,称魏聪“因个人原因辞任”。然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魏聪系财务造假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法律界人士认为,路桥信息有关辞职公告用“个人原因”,将监管认定的“被市场禁入的财务造假直接责任人”包装成“主动请辞”,是典型的避重就轻,目的可能是降低对市场的负面冲击,避免引发索赔或诉讼,涉嫌违反信披原则。

厦门证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魏聪的辞职并非完全“裸辞”。公告显示,辞职后他将不再担任母公司任何职务,但会继续在子公司厦门厦信智联云智慧有限公司、湖南厦信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职务。截至公告日,魏聪持有路桥信息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

“公告用‘个人原因’将监管认定的‘被市场禁入的财务造假直接责任人’包装成‘主动请辞’,是典型的避重就轻,目的可能是降低对市场的负面冲击,避免引发索赔或诉讼。”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认为,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用“个人原因”掩饰被处罚事实,且不做风险提示,“涉嫌违反信披原则,构成‘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实际上,行政处罚只是“第一只靴子”,后续民事索赔、商誉减值、银行授信收紧、客户订单流失等“第二、第三只靴子”尚未落地。

厦门证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经查明,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83.60万元、2576.40万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6.66%、10.71%;虚增利润1530.71万元、2245.93万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73.57%、103.50%。

这起财务造假案的调查始于2025年10月。彼时,路桥信息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今,调查结果水落石出。

这意味着,路桥信息2024年年报披露的利润几乎完全是“虚构”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虽然公司已在2025年9月29日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但为时已晚,无法改变其违法事实。

厦门证监局认为,路桥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于征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聪作为路桥信息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敬国表示,厦门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呈现了明显的“阶梯式”责任划分。“对个人罚款梯度从350万—75万元,与身份、作用匹配,符合新《证券法》‘过罚相当’原则,也给了市场明确预期,造假成本不再是‘几十万’级别。”

“路桥信息案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资本市场的残酷真相:在‘零容忍’的时代,财务造假的收益是线性的,但代价是指数级的。唯有敬畏规则、回归本源,才能在资本市场的长跑中行稳致远。”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理教授于耀表示,监管层正在用最严厉的手段,倒逼企业建立“不敢假、不能假”的内控基因。

赵敬国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2024 年4月30日(路桥信息2023年年报发布日)至2025年10月14日(路桥信息被立案公告日)买入且截至立案揭露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已具备初步索赔资格。“预计厦门中院或成渝金融法院将集中管辖,索赔规模可能过亿元。”

(经济观察网 李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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