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一名的士司机李先生向极目新闻反映,1月16日凌晨2时,他驾车拉两名饮酒的男子,行驶途中被其中一名乘客殴打并干扰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冲向路边隔离带,李先生脖子和面部受轻伤。1月18日,记者获悉,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对涉事的运某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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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的的士司机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专职从事出租车运输,1月16日凌晨1时40分,他在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四马路交叉口附近一小区接到两名乘客,两名乘客为表兄弟,年龄均在50岁左右,两人身上有明显酒味,车辆行驶途中,后排乘客不停辱骂坐在副驾的乘客。

李先生介绍,当车辆行驶至经开区北远达大街与贵州路交会处北侧附近,情绪失控的后排乘客突然无故殴打李先生,并扇其面部,用手蒙住眼睛、多次勒住他的脖子往后排座椅的方向拖拽,导致车辆失控冲向路边隔离带。李先生紧急刹车后,将两人反锁车内并报警。

李先生提供的车内录像显示,车辆行驶期间,后排男子一直辱骂坐在副驾的男子,随后又将怒气转向的士司机李先生,对其进行殴打。其间,坐在副驾的男子多次进行劝阻,车辆失控停车后,后排男子不停辱骂、殴打李先生。

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李先生受皮外伤,脖子有多道抓痕,鼻子下方有伤口,其驾驶的出租车也有轻微损失。事发后,双方前往兴隆山派出所进行调解。李先生希望刑事立案,或者赔偿50000元和解费,但对方只愿意给5000元。因调解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

1月17日,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现查明2026年1月16日凌晨2时,52岁男子运某乘坐出租车时,酒后无故殴打出租车司机李先生面部多下,用手向后排座椅方向拉拽李先生头部,随后用手勒其颈部,导致李先生面部、颈部多处皮外伤,决定给予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8日,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兴隆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当天上午,李先生的家属来到派出所,与工作人员沟通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但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

李先生认为,乘客运某存在干扰驾驶的危险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不太认可警方的处理结果。目前,他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

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俊哲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需达到“具体危险”程度,仅指中大型出租车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司机李先生驾驶的是小型出租车,且在夜间和凌晨低速行驶,不能对多数人造成危险,从现有证据看,不宜认定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马俊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重处10日至15日拘留。警方的处罚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他建议司机李先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