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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生津止渴、润肺止咳
葡萄补气血,舒筋络
车厘子抗氧化、抗衰老……
湖南衡阳雁峰区一家2019年注册的水果店,主要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日用品等。
为了招揽顾客,水果店老板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海报在店内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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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群众里面有坏人。
2023年6月4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年7月,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该水果店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水果店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
2024年1月4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水果店罚款5万元。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后经核实,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水果店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水果店的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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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是不是能改变这个案件的走向,我想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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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未缴纳罚款,该行政执法机关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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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虽然水果店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水果店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某行政执法机关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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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处罚人店内海报内容均为百度搜索所得,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水果、蔬菜的营养成分等相关知识有更全面了解的同时促进销售,无主观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任何消费者因受海报内容误导而错误消费,造成损失。并且被处罚人接到通知后立即整改,态度良好,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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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日报》作为纠正“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报道。
实践中存在一些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的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小过重罚”现象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应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多一分关怀与引导,少一分生硬与对立,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以倡导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2024年12月23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6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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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中共雁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为该案出现小过重罚、显失公平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彭某和政策法规股股长张某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分管副局长邓某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执法人员甘某、罗某批评教育处理。
雁峰区司法局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暂扣雁峰区市场监管局甘某、罗某等2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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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小过重罚”背离了法治精神,也伤害了人们的朴素情感。近年来,类似的案例每每引起公众关注。类似的“天价罚单”,与当事人经营获利的数额相差悬殊,很容易让人产生“罚逾其过”的感受。这违背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过重罚”案例中经常出现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身影。我国小微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一头连着社会民生,一头连着经济大局,构成了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服务群众的“经济细胞”,也是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一家小菜店、一个小超市、一辆小推车,背后可能是一个或几个家庭的生计和希望。对他们而言,如果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就应慎用罚款手段,更不能“小过重罚”。不少地方推进的“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柔性执法程序,在严格执法基础上释放人文关怀和治理善意,值得参考借鉴。
2026年1月18日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