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国栋、林秀英夫妇育有三名子女:女儿陈静、长子陈强、次子陈勇。
2001年,夫妇二人欲购买一号房屋,但因存款为定期、临近到期,为避免利息损失,且考虑到贷款便利,临时将房屋登记在女儿陈静名下。房款由夫妇全额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二人居住使用。
2012年陈国栋去世,2023年林秀英去世,均未留遗嘱。此后,一号房屋由陈静对外出租,租金由其收取。
陈强认为:
房屋实为父母财产,只是“借名登记”,现父母双亡,应作为遗产由三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
他遂起诉要求:
确认房屋为遗产,按份分割;
分割母亲去世后5个月租金11000元;
分割丧葬费、抚恤金77022元。
陈静辩称: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余年,属个人财产;
若非赠与,父母早该过户;
租金、抚恤金均不应分割;
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同时反诉要求分割父母另一处拆迁周转款。
陈勇未出庭。
关键证据是一段2023年家庭录音,其中林秀英与陈静均承认:
“当时钱是爸妈出的,名字暂时写你的……后来钱补齐了,一直没改名。”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属于陈国栋、林秀英的遗产,由三子女各继承1/3;
✅ 因房屋登记在陈静名下,判归陈静所有,由其向陈强、陈勇各支付房屋折价款589,900元;
✅ 母亲去世后的租金11,000元、抚恤金77,022元,亦由三人均分,由陈静支付相应份额;
✅ 陈强需向陈静、陈勇返还已领取的拆迁周转款。
即:借名买房成立,房屋纳入遗产范围,依法平均分割。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是绝对依据
虽然房屋登记在陈静名下,但真实权利归属应结合出资、占有、使用等综合判断。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购房款由父母支付;
父母长期居住使用;
家庭录音中陈静本人承认“名字是暂时写的”;
符合“为保定期利息+方便贷款”的合理动机;
→ 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翻登记外观。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成为遗产
购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房款由夫妻共同支付,故属陈国栋、林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自然转化为遗产。
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三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分。陈静主张“多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即使无书面协议,也可通过录音、转账、居住事实等证明;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不等于赠与!关键看真实意思表示;
家庭内部对话录音,在确权纠纷中极具证明力(注意合法取得);
长期不过户≠放弃权利,尤其在亲情关系中,法院会结合生活常理判断;
若确系借名,建议尽早办理过户或签订书面确认协议,避免身后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