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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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那么,法院不准许当事人申请调取对方处的相关材料,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最高院在《大石桥市某材料厂、林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处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相应案件事实。但对方系本案当事人,其应否提交相关证据,系根据举证责任确定,并非通过调查取证解决。故该当事人主张原审法院不予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不应予支持。
本案焦点为,关于原审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问题。
本案材料厂主张本案系借名贷款,原审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营口分行案涉贷款档案等材料。营口分行系本案当事人,其应否提交相关证据,系根据举证责任确定,并非通过调查取证解决。材料厂再审主张原审不予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由此可知,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享有审查权,不准许申请是否违法,核心在于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材料符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实质关联”等法定要件,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且未说明理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则属于正当行使审判权,不构成违法。
周军律师提醒,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调取对方控制的证据时,需注意三个核心要点:一是确保申请符合“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与案件关联”等法定条件,书面申请中明确载明证据相关关键信息;二是若法院不予准许,务必要求出具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避免法院口头拒绝且不说明依据;三是对不予准许的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之后再在上诉、再审程序中以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权利才可能被支持。遇到相关证据调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申请条件与救济途径,避免因程序问题错失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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