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涉及高温明火,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惠山区1起无证动火作业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案件经过

2025年9月24日,受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阳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无锡天工至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经查,总经理谢某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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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谢某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4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温馨提示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各类事故时有发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伤害。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尤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风险,易造成操作者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务必加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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