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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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因融合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极大提升了货物运输效率,但也因参与主体多元、运输环节复杂,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增加。

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应怎样认定?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1..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不能确定货损发生的具体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知晓货物性质与价值时,货损赔偿数额不应根据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予以确定。

2.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货损发生在外国某一运输区段的,有关多式联运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不应适用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时效,而应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焦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认定。

本案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后提起的代位求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争议适用与涉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开关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的《印度J站项目运输代理合同书》涵盖了多式联运和货运代理两大物流类服务,其中,从山东泰安到印度收货人项目站点的运输内容为主要内容,双方之间成立多式联运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接受货公司委托负责将货物由印度新德里当地清关、掏箱、卡车送货至印度项目现场并收取全程运费,故对开关公司而言,物流公司系涉案货物在印度陆路运输阶段的区段承运人。

《印度J站项目运输代理合同书》不同于以提单为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其中约定了“对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货物损失、损坏或灭失等风险,货代公司承担在厂内装车交货开始至货物安全运抵收货地的全部责任”,因此开关公司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开关公司支付货物损坏的保险赔款后,有权作为原告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多式联运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时效。本案争议发生于2019年至2020年,应适用《民法总则》认定诉讼时效。保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案涉货损发生在开关公司工厂至收货人工厂的运输过程中,但不能确定具体的运输区段。货代公司系货物全程运输承运人,其应对全程运输中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货损发生在物流公司承运阶段,其请求物流公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关于货损赔偿数额,《印度J站项目运输代理合同书》中已明确了涉案货物的性质和价值,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已知晓货物性质与价值,赔偿数额不应根据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同时扣除货代公司已向开关公司赔偿的费用,最终计算货代公司应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822100元。保险公司主张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翻译费与公证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应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单一责任”为核心,结合责任期间、过错要件、免责情形综合判断;诉讼时效则区分国内与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不同规则,如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应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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