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体系中,《日内瓦公约》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尤其是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第42条规定。该条款表述明确:自遇难飞机跳伞的人员,在降落过程中不得成为攻击对象,除非其着陆后仍有攻击意图。但此规定并不适用于空降部队,即伞兵。

为何会有如此细致的区分呢?通常情况下,飞行员跳伞往往是由于飞机中弹或出现故障,属于迫不得已的逃生行为。此时,失去飞机的飞行员等同于失去武器,如同普通民众一般,其威胁程度急剧降至零。对其进行攻击,无异于攻击手无寸铁之人,既违背人道原则,还可能构成战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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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兵呢是专门训练的部队,从运输机上跳下来,目的是渗透敌后,抢点、破坏。他们跳伞不是逃命,是任务起点,身上背着枪支弹药,落地就能组队作战。

所以,对他们开火是防御行为,合法的。日内瓦公约的逻辑就是这样:保护那些已经退出战斗的,打击那些还在威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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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想法并非凭空突然产生,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便已初现端倪。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于1914年至1918年期间,彼时飞机刚刚投入战场。起初,飞机仅用于侦察任务,后来才配备机枪用于空战。

当时的飞行员大多出身贵族,秉持着一定的骑士精神,认为战争应当有其底线。在战争早期,飞行员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在击落敌机后,不会追击并攻击跳伞的飞行员。这是因为大家都清楚,飞机造价高昂,培养一名飞行员的成本也极高,杀死一名飞行员无异于帮助敌人节省资源。英国皇家空军与德国飞行员之间,就曾存在这样一种不成文的约定。

当然,并非所有飞行员都遵守这一默契。例如,英国王牌飞行员詹姆斯在1918年就曾射击德国飞行员的降落伞。他认为这是战争的需要,无需心慈手软。

不过,总体而言,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飞行员死亡率较高,其主要原因并非被射杀,而是当时飞机性能不佳,跳伞成功的概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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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海牙空战规则草案》应运而生。尽管该草案并未正式生效,但其第20条明确规定:对于从受损飞机中逃生、正在降落的乘员,不得进行攻击。遗憾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此规则未能广泛普及。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规模远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飞机数量数以万计,空战几乎每日皆有。战争初期,英国和德国的飞行员仍保留着些许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骑士风度,在空军作战中,不太倾向于攻击跳伞的飞行员。例如,在1940年的不列颠战役中,波兰飞行员却是例外。他们对德国人满怀仇恨,常常将射击跳伞飞行员作为一种报复手段。

在太平洋战场上,日本飞行员的行径更为残忍。自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伊始,他们便惯于射击中国和盟军的跳伞飞行员。例如,1937年,刘兰清中尉在跳伞时遭到日机扫射;1941年,美国志愿飞行队飞行员保罗也在缅甸上空被日军射杀于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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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飞行员并非圣贤之人。1944年,理查德少校于欧洲战场蓄意射杀了一名德国飞行员的降落伞,其缘由是他目睹了德军虐待美军轰炸机组人员的惨状。

无独有偶,德国飞行员也曾有过类似行径。例如在1943年,部分美军B - 17机组人员跳伞后,遭到了德军地面部队的射杀。

苏联在二战后期,亦未严格恪守战争规则。在二战期间,射击跳伞飞行员的事例并不鲜见。尤其是在东方战场,日本军方对《日内瓦公约》置若罔闻,他们认为飞行员落地后仍可重返蓝天作战,每消灭一名飞行员便会减少一份威胁。

《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进行修订,四部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战俘、伤员以及平民。然而,对于跳伞飞行员的保护条款,直至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才得以明确。在二战时期,相关条文尚未如此严苛,故而诸多此类事件处于规则的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