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2026年1月4日发布的消息,江苏省首例长江大桥交通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近日宣判。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诉苏通大桥槽罐车追尾致航空煤油泄漏事件相关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获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相关被告被判支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4万余元。该案系江苏省首例长江大桥交通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24年2月25日,苏通大桥由北往南方向相关路段发生槽罐车追尾事故,事故一方的航空煤油发生泄漏。经调查,事故导致车载大部分油品发生泄漏。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多个单位紧急赶赴现场处理。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和专家分析,当次事故未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但由于油品泄漏后进入大气等外环境,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受赔偿权利人南通市人民政府指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考虑到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3名专家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最终,评估专家认定本次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4.8万余元。2024年8月9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向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寄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相关责任人均未参加磋商会议。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要求人保财险景德镇市分公司、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各半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相关部门在抓好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在事故处置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4万余元,在交通领域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本案中,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同开展、采用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强化机动车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责任要求等做法,为后续类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