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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秀兰系李梅的母亲,李梅与王强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11月,李梅与王强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总价2297万余元购买位于北京的一套独栋别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购房资金来源复杂:

首付款1608万余元中,有约1195万元直接从王强个人账户支付;

其余款项及后续装修、加建、物业、税费等费用,部分来源于张秀兰本人账户,部分来自张秀兰与李梅的联名银行账户,另有部分资金显示由李梅、王强自行存入或通过其婚前房产售房款支付。

2015年10月,张秀兰与李梅签署一份《借款协议》,约定:

张秀兰向李梅出借人民币292.5万元及371.67万美元,用于购买一号房屋及相关支出;

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年利率10%;

若逾期未还,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息。

该协议仅有张秀兰与李梅签字,王强未签署。

2018年5月,在李梅与王强婚姻关系已明显破裂(王强已于2018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分居且一号房屋由张秀兰实际居住期间,李梅又向张秀兰出具一张《欠条》,称:

欠母亲张秀兰人民币136.6万元,用于支付一号房屋的主体结构拆除、加建工程、装修押金、物业费及门窗灯具等费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逾期按年息10%计息。

值得注意的是,加建及装修行为主要发生在2017年至2018年,此时李梅与王强已于2016年2月底赴美长期居住,一号房屋由张秀兰与其母亲实际占有使用。相关工程合同、付款凭证均由张秀兰签署和支付。

更关键的是,张秀兰在此前的另一起诉讼中(2018年4月),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李梅、王强,明确主张:

“因本人无购房资格,故以女儿女婿名义购房,全部出资均来自本人,房屋应归我所有。”

该案后因故撤诉。

而在本案中,她却改称:

“所有出资均为借款,要求女儿女婿共同偿还本息。”

此外,法院查明:

一号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年利率仅为5.6375%,且已于2015年1月全部结清;

而张秀兰主张的“借款”却约定10%–15%的高息,远高于同期银行房贷成本;

多笔所谓“出借款”来源于张秀兰与李梅的联名账户,无法清晰区分归属;

王强婚前出售其个人房产所得部分款项,也用于偿还一号房屋贷款。

基于上述事实,张秀兰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李梅、王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数千万元。李梅全部认可;王强坚决反对,认为款项实为赠与或家庭内部财产安排,所谓“借款”系母女串通虚构债务,意图在离婚中多分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张秀兰全部诉讼请求。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不成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贷关系需双方合意,不能仅凭单方签署的协议认定

《借款协议》《欠条》均无王强签字,且签署时间处于母女与女婿关系恶化、离婚诉讼期间,真实性存疑。

原告前后主张矛盾,削弱可信度

此前在另案中坚称“房屋归我所有”(借名买房),本案又改称“是借款”,法院认为其早期陈述更接近真实意思。

利率约定明显不合常理

银行房贷利率仅5.6%,而“借款”约定10%–15%高息,不符合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通常做法,反显刻意制造债务痕迹。

加建装修发生在子女离境后,难认定为借款

房屋由张秀兰实际居住并主导加建,相关支出属于自用改善型投入,非为子女利益出借。

资金来源混同,无法证明全为个人出借

多笔款项来自母女联名账户,部分资金实为李梅、王强自有或婚前财产转化,难以界定为张秀兰单方债权。

举证责任未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须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张秀兰仅提供单方证据,未获采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务必在付款前明确法律性质:

是赠与?借款?还是借名代持?不同定性,后果天壤之别。

避免“事后补协议”:

尤其在子女婚姻出现危机时签署借条,极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不要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切换说法:

先主张“房子是我的”,后改称“钱是借的”,会被视为诚信瑕疵,严重影响证据效力。

高息“借款”反而暴露非真实借贷:

父母资助通常无息或低息,若约定远高于市场利率,可能适得其反。

建议操作:

如确为借款:付款时备注“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

如为赠与:可书面明确“仅赠与子女一方”或“赠与夫妻双方”;

如为借名买房:签订代持协议+保留完整出资凭证+尽早办理确权。

真实教训:

本案中,母亲本意或是帮助子女安家,却因未做法律安排,最终既失去房屋控制权,又无法追回“借款”。

亲情需要信任,但财产需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