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赵建国、王秀芳系夫妻,被告王雷系王秀芳之弟。2009年,王雷作为甲公司员工,获得单位集资建房资格,可购买位于某地的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总价57.5万余元。
因赵建国夫妇无北京购房资格且无法贷款,此前已借用王雷名义购买了另一套二号房屋(由其子实际居住使用)。此次,赵建国夫妇向王雷转账47.5万元用于支付一号房屋全款。
2012年,一号房屋登记至王雷名下。此后,房屋由赵建国之子代为出租管理,租金由其收取。
2018年,赵建国夫妇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王雷,主张按出资比例共有房屋。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无书面借名协议,虽有出资但不足以证明存在“共同购房”或“借名登记”合意,驳回其诉讼请求(B号判决,二审维持)。
此后,赵建国夫妇依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出资人无法确权的,可另行主张债权”——转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王雷返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
王雷辩称:
实际借款仅45万元,已退还2.5万元现金;
房屋租金17.87万元已用于偿还借款;
双方另有其他经济往来(如户口、居住等),应一并抵扣;
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
二、裁判结果
✅ 支持本金返还,驳回利息请求!
法院判决:
王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建国、王秀芳借款本金47.5万元;
驳回原告关于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贷关系成立
原告转账47.5万元,被告认可收款,双方虽无借条,但资金交付事实清楚,构成民间借贷。
借款金额为47.5万元
被告称已现金退还2.5万元,但无证据证明;法院指出,沉默不等于承认,不能仅因原告未当场反驳即认定借款为45万元。
租金不等于还款
被告曾主张租金用于还贷(在二号房屋案中),又主张用于还借款(本案),陈述自相矛盾;
租金由原告之子收取,系因其对房屋进行装修、管理,用途不明;
双方未书面约定租金抵债,原告亦不认可,故不能视为还款。
其他纠纷不得抵扣
被告提出的“帮忙落户”“提供住所”“保全损失”等,均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在借贷案件中直接冲抵。
利息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原告无证据证明曾催告还款,故主张自2018年起算利息无依据。
�� 关键指引:
根据《北京高院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出资≠产权。若无法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可转而主张债权,但需注意:
借贷关系需有资金交付凭证;
还款需有明确意思表示或约定;
利息需事先约定,否则难获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出钱买房”不等于“房子归你”
尤其在亲属间,仅有转账记录,无书面协议,法院极可能认定为借款而非共有或借名。
确权失败后,可转诉借款
北京高院明确规定:出资人确权被驳,可另案主张债权。这是重要救济路径,但需及时启动。
租金≠自动还款
即使你收了房租,若无书面约定“租金抵债”,对方仍可主张你还欠本金。建议:签订《还款确认书》或《租金抵债协议》。
现金还款风险极高
主张“已还2.5万现金”却无收条、见证人、录音,法院不会采信。所有还款务必留痕。
✅ 行动建议:
若您曾为亲属购房出资,但未签协议,请立即:
① 收集转账记录;
② 补签《借款确认书》或《借名买房协议》;
③ 如已发生纠纷,尽快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评估诉讼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