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医务人员健康科普“身份红线”:《负面行为清单》第十条深度解读——原单位信息禁用规则、法律依据与案例警示(作者:杏林职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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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国家卫健委《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十不得”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杏林职苑围绕该条款,从法律依据、条文释义、实施要点、案例警示、核心意义五大维度,深度拆解该条款的核心要求与实践意义,为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培训、推动“十不得”有效落地提供实用参考。

目录

“十不得”第十条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多维度筑牢合规底线

(一)国家法律层面

(二)部门规章层面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四)地方实施细则补充

二、条文释义:拆解核心要义,明确禁止边界

三、实施要点:从执行层面明确操作规范

(一)离职交接:主动申报与承诺机制

(二)原单位:建立动态监管与整改机制

(三)平台:强化身份动态核验与信息互通

(四)法律责任:分层处置,从严追责

(五)合理过渡期与例外情形

四、典型案例警示:违规沿用原单位信息的惨痛代价

(一)案例综述

(二)违规分析

(三)警示意义

五、核心意义:守护健康科普的诚信与责任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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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第十条
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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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多维度筑牢合规底线

(一)国家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等关键信息时,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且需如实向公众说明执业现状,严禁通过隐瞒信息误导公众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指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等),不得以混淆标识的方式,使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他人存在关联或归属关系。

(二)部门规章层面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七条强调: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账号时,若填写职业信息,必须与个人真实职业状况完全一致;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平台责任,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严格核验用户真实身份,对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冒用组织机构进行虚假注册的用户,一律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平台提出刚性要求:需对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信息开展合法合规核验,一旦发现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暂停服务;同时需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机制,确保信息时效性与真实性。

《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网站平台在完成资质核验后,必须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清晰展示认证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及科室的准确名称、医务人员是否在职等关键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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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实施细则补充

上海市、四川省等多地已出台针对性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约束力度:明确禁止已退休、离职人员在未经原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沿用原职务、原单位相关信息开展健康科普活动,形成“国家+地方”的双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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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文释义:拆解核心要义,明确禁止边界

本条是第九条“身份管理要求”的延伸与细化,核心目标是防范离职人员利用身份混淆误导公众、不当侵占原单位声誉,其核心要义可从8个维度清晰解读:

1.条款主旨:聚焦离职医务人员的科普身份信息管理,划定离职后的信息使用禁区,避免身份错位引发的行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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