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6日,陈明远(买方)与林志华、林雪梅(卖方)通过甲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318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44.22平方米,性质为已购公有住房)。
签约当日,陈明远支付定金10万元。
需特别说明的是:
一号房屋原登记在林志华、林雪梅的父亲林国栋名下;
林国栋及其配偶均已去世,房屋属遗产;
林志华、林雪梅已办理继承公证,确认共同继承该房;
但因房改手续特殊(购房协议签署时间晚于林国栋死亡时间),尚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补充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
“如因甲方(卖方)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换取新房产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合同自动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全额退还。”
签约后第5个工作日(即2023年4月3日前),林志华、林雪梅未能完成过户。
原因是: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房改协议签署时间晚于原产权人死亡时间,需补充材料,流程延迟。
2023年4月2日,林志华、林雪梅主动退还全部定金10万元。
2023年4月24日,二人最终办妥新房产证。
此后,陈明远起诉,主张:
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定金罚则再赔10万元(即双倍返还差额)。
林志华、林雪梅辩称:
同意解除合同;
但延迟办证系政策流程所致,非主观违约;
且《补充协议》已约定此情形“互不担责”,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4月2日解除;
❌ 驳回陈明远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差额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核心结论:合同已约定特定情形下“互不担责”,且卖方积极履约无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三、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双方无异议
双方均同意解除,且卖方已于2023年4月2日退还定金,买方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合同于该日协商一致解除。
《补充协议》明确排除了该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协议第四条清晰约定:若因“未在5日内换取新房产证”导致合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本案情形完全落入该免责条款范围。
卖方无主观过错,积极履行义务
卖方在签约后立即申请换证;
延迟系因房改历史遗留问题(先死亡后签房改协议)需补充材料,非怠于办理;
最终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过户,不存在恶意违约。
定金罚则以“违约”为前提,本案不满足条件
定金具有担保履约功能,适用前提是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属约定免责情形,且无违约故意,不触发双倍返还。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地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房改房、继承房交易风险高:务必查清产权状态、是否完成继承过户、是否存在“先死亡后房改”等历史问题;
补充协议是关键:本案胜诉核心在于《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免责情形,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双倍定金”不是自动触发:必须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且无免责事由;
中介不能替代法律审查:即使通过正规中介,也建议签约前委托律师核查产权瑕疵;
遇到政策性障碍,及时沟通留痕:如本案卖方主动退款、配合补材料,成为免责重要依据。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央产房”“房改房”“继承房”存在产权过渡期风险。
签约前务必确认:房产证是否已更名至出卖人名下?
否则,即使合同签了、定金付了,也可能因“无法过户”而交易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