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因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引发的风波,将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内的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推向舆论前沿。事件的焦点并非简单的数据缺失,而是一场在国家法定统一信息窗口与地方留言辩解说辞之间的公开对峙,暴露出环境信息公开领域深层次的数据割裂与法规执行困境。
全国信息平台“一片空白”与留言“已公开”形成尖锐对立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作为生态环境部构建的全国统一核心监管与信息公开窗口,其法律地位与权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该平台上,作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其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信息”栏下,废气、废水等关键监测数据长期显示为“暂无数据”。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相关报道留言区中出现的留言。12月22日下午,两条来自辽宁的留言先后出现。
用户(才湛隽092)留言称:“作者您好,感谢您对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的关注和监督,根据您文章反应的问题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精致铝业所有排污监测数据全部都按照省市要求在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信息平台)进行发布,企业也不打折扣的切实履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如有疑问可向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核实,鉴于文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请您删帖!”
另一用户(139******09)以“环保工作者”身份发表了更详细的留言:“作为一个环保工作者对笔者反应的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内容缺失的问题,本人认为笔者对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内容调查有失偏颇,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显示信息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进行了执行报告的填报,执行报告中正常时段排放信息中载明了例行监测污染物浓度,实际排放量信息表中载明了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及许可排放量的要求,更具数据显示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例行监测数据存在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情况,且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在辽宁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也填报了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及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在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例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均有例行监测数据的信息公开”。该账号随后追加留言:“笔者所谓的信息公开内容缺失从何而来,您的缺失全面调查的不正当言论可能会给合法经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可能大大浪费相关部门的管理资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三思而后行”。
留言的核心:企业数据已在省级信息平台公开,履行了义务。然而,这恰恰触及了问题的核心。
全国信息平台是强制性“必须项”,非地方性“可选项”
国务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条例表述清晰、义务明确。该条例并非鼓励性或选择性条款,而是附着于排污许可证这一法定行政许可之上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虽提及鼓励多种方式公开,但其首要且明确的要求同样是:“排污单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鼓励其同时利用企业网站或所在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一并公开。”
生态环境部在相关改革文件中明确指出,建设全国统一的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是重点工作,该平台兼具审批、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功能。倘若各地均可默许甚至认可企业仅在地方平台或自选渠道公开,国家平台的法定权威将被架空,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监管与社会监督体系将名存实亡。
留言“超标”的反讽与统一监督效能的消解
上述自称“环保工作者”的留言中:“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例行监测数据存在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情况。”这一留言恰恰凸显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核心价值——将企业的环境表现,包括违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最广泛的社会监督。
然而,这本应依法在最权威、受众最广的国家统一平台上公示,以接受全民监督的“超标”关键数据,却被指仅存在于省级信息平台。这种“数据割据”状态,是否在实质上削弱了公众监督的效能与便利性?是否让本应最受关注的环境违规信息,其可见度被人为降低?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典型案例及多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多次对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如实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企业进行处罚,明确传递了“未在全国平台履行公开义务即是违法”的执法信号,与企业是否在其他平台公开无关。
面对评论区的留言,财经早观察回应称:“报道属实,营口自贸区生态环境局存在杆顾(疑似罔顾)国家环保部规定,采取灵活变通方式,将刚性执法沦为‘选择题’。”当国家法规的刚性要求,在地方执行层面遭遇“灵活变通”,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将如何维护?
监管角色:是贯通数据的桥梁还是割裂现状的“默许者”?
全国信息平台与省级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断点”,引向了更深层的监管之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部门,有责任督促并查处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面对营口精致铝业在国家平台上长期的“暂无数据”,当地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查处督促职责?还是对这种“全国信息平台留白”的“数据割据”模式,采取了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呢?
监管的缺位或失察,不仅是对个别企业违法行为的放任,更是对国家环境治理体系法治性与统一性的侵蚀。它可能向排污单位释放出错误信号:国家统一的刚性法律要求,在地方执行中可以被“灵活变通”,成为一道“选择题”。
阳光之下,岂容数据“躲猫猫”?
这场由一家企业数据公开引发的争论,不仅是一个数据缺失的问题,更是一面映照地方环境监管执行力的镜子。它像一记警钟,敲在环境治理体系的规范性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上。
企业的环境责任,不仅在于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更在于其环境行为数据能否依法、如实公开在国家法定的、最便于公众监督的统一阳光平台之下。监管部门的责任,则在于坚决捍卫这片阳光的普照与无死角,确保每一条法定公开的排污自行监测数据都无法在平台间“躲猫猫”,确保“如实公开”不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虚词。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发稿,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营口精致铝业有限公司的自行监测数据栏,依然是“暂无数据”。这不仅是对法规的漠视,也是对公众环境知情权与监督权的无声回应。公众等待的,不仅仅是一个数据的填充,更是一个明确的答案:在国家统一的环境法治面前,谁有权力将“必须”变为“可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