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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张磊(陈芳之子)诉称:

其外祖父陈父与陈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陈梅、陈芳、陈强、陈勇。

陈母于2013年去世,未留遗嘱;陈父于2022年去世,留有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遗赠给外孙张磊。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母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

此前,法院已在A号判决中确认:

陈母去世时,房屋50%为其个人遗产,由陈父及四子女各继承10%;

陈父因此共持有60%(自有50% + 继承10%);

陈父通过遗嘱将其60%份额遗赠给张磊;

最终产权比例为:张磊60%,四子女各10%。

因各方无法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且房屋无法实物分割,张磊起诉请求:

✅ 对一号房屋进行拍卖,并按份额分配价款;

或 ✅ 由其他共有人支付其折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被告陈强、陈勇辩称:

2014年家庭会议已对陈母遗产达成分配协议,陈父当时表示放弃继承;

协议虽无陈父签字,但系全家共识;

现二人实际居住在一号房屋,不同意拍卖。

陈梅、陈芳未出庭答辩。

庭审中,张磊同意接受折价款,并申请房屋价值评估。

评估报告显示:一号房屋市场价值234.6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归陈梅、陈芳、陈强、陈勇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

✅ 四人分别向张磊支付房屋折价款352,020元(合计140.8万元);

✅ 张磊不再享有一号房屋任何产权。

折价款计算依据:234.68万元 × 60% ÷ 4 = 352,020元/人。

法院说理

生效判决已确定产权份额,不得推翻

A号判决已明确认定张磊享有60%份额,四被告各10%。该判决已生效,具有既判力。

被告提交的2014年家庭协议无陈父签字,且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冲突,不能作为否定产权比例的依据。

共有物分割应优先考虑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304条,共有人可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分割。

因一号房屋为住宅,不宜实物分割,且部分共有人实际居住,法院采纳折价补偿方式,更符合生活实际。

未到庭当事人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陈梅、陈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不影响案件审理。

评估报告程序合法,价值可采信

房屋评估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程序合规,各方未提出有效异议,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家庭内部协议≠法律效力

若涉及放弃继承或处分遗产,必须由权利人本人签字确认。他人代签、口头承诺、无权处分的协议,法院不予认可。

遗赠+法定继承可叠加

本案中,外孙通过遗赠获得外祖父份额,同时外祖父此前已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祖母份额——两种继承方式可并存。

按份共有房产可强制分割

只要共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任一共有人均可起诉要求分割。法院通常优先采用折价补偿而非拍卖,以减少损失。

居住不等于多分份额

即便部分共有人实际居住,也不影响产权比例。分割时仍按法定或判决份额执行,居住方需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价。

评估是分割关键证据

主张折价款的一方,应主动申请房屋价值评估。评估报告是法院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老人遗赠+子女共有”导致房产僵局。若您是:

受遗赠人:尽快确权并主张分割,避免长期共有可能引发占用、出租等新纠纷;

共有人之一:若不愿卖房,应主动协商收购他人份额,或准备资金支付折价款;

持有家庭协议:务必确保所有权利人签字,必要时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