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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赵女士与赵先生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赵强、赵华、赵丽。

二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赵先生于2023年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

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三名子女均表示,认可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但因父亲未留遗嘱,应依法由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不同意由母亲单独继承。

各方对亲属关系、房屋权属及无遗嘱等事实无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

一、确认一号房屋由赵女士享有5/8产权份额;

二、赵强、赵华、赵丽各享有1/8产权份额;

三、驳回赵女士要求单独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登记于赵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赵女士所有,其余一半为赵先生的遗产。

继承按法定顺序进行

赵先生未留遗嘱,其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赵女士及子女赵强、赵华、赵丽,共四人。

遗产份额均等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赵先生的遗产(即房屋1/2份额)由四人平均继承,每人分得1/8。

赵女士总份额为5/8

赵女士原有1/2份额,加上继承所得1/8,合计5/8。三名子女各得1/8。

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赵女士主张单独继承全部房屋,但未提供遗嘱或其他可排除法定继承的依据,故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夫妻共有房屋中,一方死亡后,仅有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归在世一方所有。

无遗嘱时,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父母如已去世,则由配偶与子女分配。

在世一方的产权份额 = 自有1/2 + 继承所得(1/2 ÷ 继承人人数)。

若希望房屋由配偶单独继承,必须通过遗嘱明确处分个人份额。

回迁房、安置房、商品房,只要登记为夫妻共有,继承规则相同。

继承纠纷宜尽早处理。拖延可能导致居住事实固化、证据灭失或家庭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