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携带凶器抢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抢劫,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定为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此类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理由主要是:

1.本案符合"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携带凶器抢夺"是从一般"抢夺"中剥离出来进行特别规定的一种法律拟制。其基础行为虽是抢夺,但是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本身包含了暴力、威胁方法夺取财物,不仅对财物而且对被害人的人身形成威胁,故法律将其拟制规定为抢劫罪。也就是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虽具有抢夺的表象,实为抢劫的本质,故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携带凶器抢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仅携带了凶器而未显露或者使用凶器,如果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使用或者出示了凶器,如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有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已经实施了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对于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不再适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对于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携带的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该行为在本质上也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但是由于"携带凶器抢夺"本身已经被评价为抢劫罪,对于后续当场使用携带的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就不存在转化抢劫的问题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换个角度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然《刑法》已经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则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不再是"犯抢夺罪",而是犯抢劫罪,不存在转化抢劫的前提。这样理解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两抢意见》第四条规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郏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