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明确了在仅有转账凭证的借贷纠纷中,被告以向他人转账作为抗辩借贷关系不成立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2023年1月5日,杨某某通过银行向陈某某转账3万元,之后陈某某向当时还是情侣关系的张某某转账了2万元。2023年1月底及2月初,陈某某分两次向杨某某共转1万元。2024年6月,杨某某起诉要求陈某某偿还剩余借款2万元及利息。陈某某抗辩称:在借款当时与张某某为恋爱关系,该3万元是其向张某某所借,杨某某仅是代付,陈某某已通过向张某某转账2万元及向杨某某转账1万元还清,并提交了向张某某转账2万元的微信记录为证。第三人张某某则明确表示,陈某某转给她的2万元是其他借款,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杨某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主张与陈某某存在借贷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要求,作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陈某某辩称实际出借人为张某某且已还款,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对陈某某提交的向张某某转账记录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该记录本身未注明款项用途指向本案,且收款人张某某否认关联,仅凭此单一记录,不足以证明出借人为张某某或陈某某已向实际出借人清偿。陈某某提供的证据既无法动摇法官对“杨某某系出借人”的基本内心确认,也未能使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这一核心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举证责任未转移回原告,故认为陈某某的抗辩未能达到使举证责任转移回原告杨某某的程度,据此认定杨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杨某某仍需偿还剩余借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愈加频繁,民间借贷本就多发于“熟人”之间,日常生活中,由于法律意识有限、碍于熟人情面等原因,借款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细化了《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规则,特别是明确了被告以“款项来源于/偿还给他人”进行抗辩时,其证据需具备关联性且证明力需达到使核心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该判决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平衡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审理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同时,本案也再次提醒公众,经济往来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注重留存书面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魏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