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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阶段,审理组经审阅卷宗材料,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时,仅依靠书面审查往往难以彻底厘清疑点、夯实证据。此时,依法依规启动补充审查调查程序,就成为确保案件质量、精准执纪执法的关键环节。补充审查调查是案件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的重要权力和法定职责,是对阅卷工作的必要深化与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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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形式

补充审查调查的启动与实施主体明确,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以适应不同案情需求:

1. 商请原移送单位补充调查:当需查明事项相对明确,且原移送单位具备补充调查条件时,案件审理部门可制发书面通知(函),明确列明需补充查证的问题清单及具体要求,由原移送单位负责完成后续调查取证工作。例如,审理中发现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或书证缺失,即属此类。

2. 案件审理部门自行补充调查:对于涉及核心定性量纪、专业性强、需审理人员直接核实或案情重大复杂的问题,案件审理部门经批准后,可指派本部门人员(原则上应有熟悉案情的审理组成员参加)直接开展调查。如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需进行专门鉴定或复核关键涉案人员等情况。

3. 协同原移送单位联合补充调查: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需多方协作或发挥各自优势时,案件审理部门可与原移送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补充审查调查。此形式常用于跨领域、跨区域或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的案件,利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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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与要求

补充审查调查作为案件调查工作的延续,其在调查取证方法上具有全面性。凡在案件审查调查阶段依法可采用的措施,在补充审查调查中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审慎、精准适用。

核心要求在于:措施选择必须服务于查明特定疑点问题的需要,且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权限和审批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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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规范

补充审查调查工作必须遵循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程序合规、过程可控、结果可靠:

1. 严格审批前置。启动补充审查调查必须报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2. 规范人员配备。参与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行“双人办案”原则,确保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如系案件审理部门自行调查,原则上应有原审理组成员参与,以保障对案情的熟悉度和调查的针对性。

3. 充分调查准备

深入研判案情:参与人员需全面、细致审阅原案卷材料,精准锁定疑点、焦点问题。

明确调查目标:清晰界定本次补充调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待查清的关键事实。

制定详实方案:拟定包含调查方向、具体措施、步骤安排、预期目标及风险预案的补充审查调查方案,作为行动指南。

4. 依法审慎实施。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及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所有调查活动均需规范记录、及时固定证据,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 规范后续处理与材料归档

综合审查研判:补充调查结束后,审理组需将新获取的证据材料与原案卷证据进行系统比对、分析、印证、补强,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认定。

提交集体审议:经综合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方可将案件提交室务会或审理专题会议集体审议。

严格归档管理:所有补充审查调查中形成的材料,必须完整归入案件卷宗。这是体现办案全程留痕、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特别强调:即使补充调查证实原卷宗中某些材料存在错误或不实,该原始材料亦不得撤出或销毁。其应作为案件办理过程的历史记录,与补充调查材料一并归档备查。这既是尊重办案历史轨迹的要求,也是全面反映审查调查过程、保障程序正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