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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微博上有这样一个帖子。

账号名为“周瑜也没错”的网友,称自己在广州挤地铁的时候, 在地铁上“没掏、没摸、没动、没硬、没射、没说话、手举起来”,就被法院以判强制猥亵罪判刑一年六个月。

在他的微博中,随后发出了一些并不完整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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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强制猥亵类案件有较深刻认识和较丰富办案经验的 资深LSP,我来聊一下我的看法。

1、没有见到法律文书全文,无法做出相对准确的评价

这位网友提供了关于他的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文号:

一审:(2023)粤0106刑初1230号

二审:(2024) 粤01刑终623号

申诉:(2024) 粤01刑申200号

但是,根据上述文号,我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没有找到相关的司法文书全文。

当事人也仅仅提供了一部分文书。

很遗憾,仅仅根据这一部分文书,是无法对案情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

2、根据部分文书内容,做一些推测

从当事人提供的部分法律文书来看。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

监控视频及截图、签认材料、调查报告及情况说明认定:

(1)2023年7月2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跟随受害人1移动至地铁车厢中间,紧贴被害人1,同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双手握着中间扶手,身体紧贴被害人1,且神情怪异,后将手放被害人1肩膀附近,眯眼紧贴被害人。同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依然紧贴被害人1,并将双手搭在被害人1背后,期间被害人1感觉异常,多次回头看被告人及侧身躲闪被告人,同日19时50许,被告人在京溪南方医院站下车;

(2)2023年7月21日20时07分,被告人贴在被害人2身后,并将右手搭在被害人2右肩,同日20时10分许,被害人2移动身位,被告人跟着移动并紧贴在被害人2身后,同日20时11分,被害人在燕塘站下车。

从法院的表述来看,以下几点估计是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

第一、涉及时间较长

从文书来看,涉案时间从19点40分开始,到20点11分结束,长达30多分钟(涉及犯罪的时间约为14分钟),如果算强制猥亵罪的话,14分钟的时间,也会被认定为从重情节。

第二、涉及受害人较多

从 文书来看,受害人有两人,一名受害人下车后,当事人又继续对另一名受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显然也是从重情节。

此外,文书中没有提到两名受害人的年龄,如果有受害人的年龄低于18周岁的话,那属于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法定从重情节。

第三、客观证据种类较多

从文书来看,认定犯罪的证据种类包括: 监控视频及截图、签认材料、调查报告及情况说明。由此可见,至少在客观事实这一块,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那可能有问题的是什么?那就是主观故意。

第四、推断犯罪主观故意的合理性

从当事人在微博的陈述来看,他并不认可自己有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 “没掏、没摸、没动、没硬、没射、没说话、手举起来”,只是因为地铁内比较拥挤,导致身体上的挨挨碰碰,女性误以为被硬物顶臀,所以报警被强制猥亵。

那么,在当事人否认强制猥亵犯罪主观故意时,法官又是凭什么推断出当事人存在犯罪主观故意的呢?

我想,除了受害人的陈述外,主要还是综合各项证据,对被告人体现出来的行为的不合理性。

一名男子,在拥挤的地铁上,跟随两名女子。

第一个,10分钟,“跟随女子移动,紧贴女子,双手握着中间扶手身体紧贴女子且神情怪异,后将手放女子肩膀附近,眯眼紧贴女子,紧贴女子并将双手搭在女子背后”

第二个,4分钟,“到被告人女子身后,并将右手搭在女子右肩,跟着移动并紧贴女子“。

如果确实存在上述客观行为,再加上两名女子关于“硬物顶臀”的陈述,法官推定被告人有强制猥亵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心确认,也不是不能理解。

3、是否有申诉成功的可能性

我觉得还是有的。

第一,当事人上诉、申诉,在网上坚决喊冤的态度,让人觉得,事情可能并不简单。

当事人如果委托有经验的律师,看到所有文书以及案卷材料的话,从中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坚持申诉,还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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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官的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我认为还是有所欠缺。

法官认为:“被告人在地铁车厢乘人多拥挤之机,用生殖器顶蹭被害人臀部,系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我并不完全认可这一观点。

强制猥亵罪,突出的就是强制性。

这与一般猥亵行为的区别,就是是否给受害人形成明确的心理威慑。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检答网,对强制问题是这样解释的。

“需要对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能使受害人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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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纯粹就是利用地铁拥挤,随波逐流,用生殖器去顶蹭被害人臀部,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并不属于“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能使受害人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的方法。”,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最多只能算是一般猥亵。

最后,我再次重申一遍。

以上仅仅是根据部分法律文书做出的推测,在没有见到完整的法律文书和证据前,无法对本案的性质做出具备法律参考价值的意见。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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