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高

据《工人日报》报道,工程被层层分包,但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该向谁讨薪?公司经营者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发布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两起案件当事人被追究刑责,两起因主动付清欠款获得从宽处理。这一司法实践再次传递出清晰信号:恶意欠薪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逃匿式欠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一些欠薪者心存侥幸,以为玩“躲猫猫”就能蒙混过关。殊不知,当欠薪从“赖账”升级为“逃匿”,性质已然发生根本变化。单某欠付42名员工51万余元后离京拒接电话、拒绝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年;木某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后拖欠农民工工资23万余元,同样受到刑事制裁。这些判例表明,法律对恶意欠薪的容忍度正在急剧收窄,“逃匿”不是避责的避风港,而是通往监狱的直通车。

逃匿式欠薪入刑的立法初衷,在于破解“讨薪难”的治理困境。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要将最恶劣的欠薪行为纳入刑事规制,借助国家强制力为劳动者托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与检察、公安、人社部门联动,从行政责令到刑事立案形成闭环,让逃匿者无处遁形,彰显了“安薪”守护的决心。

然而,刑罚的威慑力不仅在于严惩,更在于引导行为人回归正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次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上述案件中有的公司在被移送公安机关后,主动全额支付了欠薪并取得谅解,最终未被立案。这一处理传递出理性信号:刑事手段的目的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督促欠薪者履行义务、修复社会关系。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确有悔改诚意的行为人,法律留有从宽空间;但对于顽抗到底的,则必须亮出刑罚利剑。

治理欠薪顽疾,还需破解层层分包带来的责任虚化难题。现实中,一些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试图“甩锅”转移风险。殊不知,法律早已为这种投机筑起防火墙——违法分包的单位需承担兜底清偿责任。上述案件中,法院准确认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为欠薪主体,避免了“有资质的单位无责、无资质的个人无力”的怪圈。这一裁判思路提示市场参与者:合规经营是底线,违法分包不仅不能避险,反而可能成为连带责任的导火索。

让劳动者不再“忧薪忡忡”,需要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也需要治理机制的协同发力。北京四部门建立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各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当人社部门的责令支付成为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当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形成强大震慑,当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把握入罪标准,当法院的定罪量刑彰显司法公正,一个全链条、立体化的权益保障网络便已成型。

春节将至,此时发布典型案例,既有警示意义,也有现实关怀。它告诫用工主体:劳动者的血汗钱不可侵占,恶意欠薪的法律代价难以承受;它也安慰劳动者:国家法律为你的“钱袋子”站岗,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