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一起由于“遛狗”引发纠纷,法院判决被狗咬的男子赔偿狗主人1万余元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据媒体报道,此事发生于2023年10月2日,狗主人为53岁的女子罗某,被咬伤男子为58岁男子吴某。

事发当日,罗某与女儿带着6只狗(其中1只为前一天捡的流浪狗)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天地园遛狗。

在公园内,正在打电话的吴某腿部被狗咬伤,吴某捡起石头打狗时,与狗主人罗某发生争执,继而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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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吴某打了罗某的脸部,罗某揪住吴某的衣领不放,并朝吴某脸上吐口水。

事后,罗某经医院诊断显示:

“上唇外伤、右上中切牙冠折2mm、左上侧切牙松动Ⅰ°”,后分别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医院治疗,均显示牙齿受伤。

吴某除了打狂犬疫苗之外,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阵发性心房颤动、阵发性心房扑动、房性心动过速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吴某应该对殴打罗某导致其面部受伤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由于罗某同样存在过错,认为吴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以60%为宜。

法院判决:

吴某向罗某赔偿11588.65元,罗某向吴某赔偿1584.31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经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咬了吴某的狗到底是罗某的狗还是那条流浪狗,双方有不同的表述。”

但有一点很明确,流浪狗是被罗某用车带到公园来的,并且没有采取任何约束措施。

流浪狗咬了人,罗某的责任也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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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根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不仅如此,条例里还规定:

外出遛狗要为狗挂犬牌、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为体(肩)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戴嘴套。

不知道罗某在遛狗时,做到了其中的几条?

很显然,罗某带着6只狗进入公园,单从数量上就已经远超《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每户限养一只” 的规定,更别提未束牵引带、未给大狗戴嘴套的硬伤。

因此,无论吴某是被流浪狗咬的还是被罗某的狗咬的,罗某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法院判决,很多网友也表示了质疑,感觉对被咬伤的男子罚得重,对狗主人却太宽容了。

有人讲,难道不考虑冲突发生的原因吗?

先是狗咬了人,才会引起人打狗的问题,如果狗被打以后,狗主人没有谩骂或者言语激怒男子,还会被打伤吗?

此外,既然当地有规定“一户只能养一只狗”,那其他5只怎么处理,为什么没有通报?

公园有没有禁止遛狗的规定,除了流浪狗,其他5只家养犬有没有牵绳、戴嘴套,这些情况为什么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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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方面来看,吴某被判承担60%责任都明显过重了。

有网友认为,从对罗某造成伤害的程度来看,吴某的举动确实有些“防卫过度”,承担过错责任也没错。

但是法院对罗某的处罚太过于“轻微”,有些让人不能理解。

实际上,法院也仅仅是能对双方的伤害情况进行责任判定,罗某养狗的违规行为,还需要有关部门出面调查处理。

不能双方都赔了钱就了事,对罗某超出数量养狗,有没有办理犬证,外出遛狗有没有按规定挂犬牌,以及有没有拴绳和戴嘴套等行为,要查清楚,有问题严肃处理。

此案的争议之处,不仅是赔偿数额的“不公”,更多的还应该是对养狗行为的反思上。

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诸多问题来看,“限养”、“束绳”、“戴嘴套”等法律条款,往往只是停留在了纸上。

再加上处罚太轻,根本没有引养狗群体的重视。

养狗市民与不养狗市民,一再发生纠纷,这很值得引起社会的思考。

我们应该怎么正确对待“养犬”这件事?

既要尊重养狗人的正当权利,更要以保护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

简单说,大家都守规矩,那就各自安好。

可如果有一方总是挑战社会的忍耐底线,早晚会把自己的路给走窄了。

实际上,很多狗主人的做法,对狗狗也是很不负责任的。

狗吓到人、咬伤人,它是动物没有头脑思考,可狗主人难道不想想,犯了错的狗可能会被处理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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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越来越多的流浪狗,又是被谁抛弃的?

之后,曾有网友戏称,如果能把治理摩托车、电动车的态度用来治理养狗乱象,估计早就给整治好了。

确实,越来越多的地方不让宠物狗进入,不就相当于给电动车划了“禁行区”吗。

杭州、文山等地对遛狗时间作出严格限制,不就是养狗人路越走越窄的最好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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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红星新闻:女子带6只狗入公园,男子被狗咬打伤女子 法院判男子承担6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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