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轰轰烈烈的土地征收大潮中,法律本应是守护农民权益的坚实堤坝。然而,当征收方将核心的安置补偿职责随意“下放”给街道办、镇政府等本无权限的机构,当被征收人尚在争取合理补偿或持有异议时,某些县政府竟已急不可耐地举起“交地令”——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粗暴践踏,更是对被征收人基本生存权益的漠视。
拆迁律师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山东费县的郭先生破解了这一困局,在法庭上为公平正义赢得关键一役。
1、案情焦点:补偿未定,强令交地!
郭先生在山东省费县某村拥有两处安身立命的房屋。2024年,这两处房屋均被划入征收范围。因对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条件严重不满,郭先生始终未能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他本寄望于通过协商争取更合理的补偿,却遭遇了征收方步步紧逼的“组合拳”:
5月15日:当地街道办事处向郭先生送达了一份内容模糊、依据不明的所谓“补偿通知”。
6月1日:县政府直接对郭先生作出《责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书》,措辞严厉地要求他在短短5日内自行腾退土地,并威胁称如不执行,将立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补偿的“蛋糕”尚未做熟,县政府却已急吼吼地要收走郭先生的“土地餐桌”!面对这份冰冷的《责令交地通知》,郭先生陷入了巨大的恐慌和无助之中。
关键时刻,拆迁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致命要害:《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合法性基础何在?
拆迁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根据国家法律,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必须满足一个铁的前提——征收方(县政府)已经依法、妥善地履行了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郭先生既未签订补偿协议,县政府也从未依法对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问题悬而未决,县政府凭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强令郭先生交出赖以生存的土地?”
在律师的专业协助下,郭先生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费县政府这份明显违法的《责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书》。
2、政府辩解:程序完备?补偿到位?
法庭上,费县政府极力为自身行为辩护,主要抛出三大理由:
征收程序“合法”论:强调郭先生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征收范围获得山东省政府批准(批文涉及土地9.5101公顷),征收本身“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论:搬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作为“尚方宝剑”。该条款规定:土地征收获批且补偿费用到位后,若相关权利人未按期交地,市县政府有权责令其交出土地。县政府坚称其行为完全符合此条规定。
补偿“到位”论:声称其作为征收主体,已“委托”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进行公示。县政府诡辩称:郭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其对补偿方案默示认可。县政府还声称,已根据方案为郭先生“足额存储”了补偿款并“提供”了安置房,因此责令其交地完全合法。
县政府的辩解,看似冠冕堂皇、层层递进,实则漏洞百出,意图以“程序完备”的表象掩盖其未履行核心法定职责的实质!
3、法律利剑:剥开“合法”外衣,直指程序违法核心!
拆迁律师在法庭上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条分缕析,彻底击溃了县政府的辩解:
国家法律的刚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征收获批后,县政府必须公告征收信息。
最关键的是,对于像郭先生这样未能签订协议的个别被征收人,县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及时地作出书面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是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关键程序,也是后续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如责令交地)的绝对前提。
第六十二条
虽然规定了对于“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可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出土地。但其隐含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征收方必须已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义务!无补偿,则无责令交地的合法性基础。
最高法院的权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该条款为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设定了严格的“三要件”标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该决定本身时,同样必须严格遵循此精神:
(1)征收土地方案已获合法批准;(本案中山东省政府的批文满足此点)
(2)市县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已严格履行法定征地程序;
(3)核心要件!被征收人已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者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已依法提供的安置补偿,且其拒不交地行为已实质阻碍征收工作。
律师犀利指出:郭先生一案的核心问题恰恰在于此!县政府根本未履行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核心职责,所谓的“补偿到位”(存储款项、提供房源)均未与郭先生达成一致或依法确定,更未保障其选择权和异议权。在此情况下,“责令交地”完全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一锤定音地指出:“费县政府在涉案土地获批征收后,始终未依法对郭先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现有证据完全无法证明县政府已履行了法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因此,县政府作出的案涉《责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书》,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费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1日对郭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书》。 郭先生依靠法律赋予的武器,成功守住了家园阵地,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司法第一道屏障的有力维护!
4、拆迁律师铿锵警示:补偿未决,绝不交地!
本案如同一记响亮的警钟,向所有面临土地征收的朋友们传递着清晰而坚定的维权法则:
批准是起点,绝非终点!征收土地必须获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准,但这仅仅是征收合法的第一步。
补偿安置是核心铁律!县级以上政府必须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重中之重在于:必须与被征收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等核心条款达成书面协议。
补偿决定是法定保障!一旦无法及时签订协议,政府必须依法作出书面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份决定是确认补偿内容、保障被征收人后续复议诉讼权利的关键文件,是征收程序合法性的“脊梁骨”。
无补偿,无交地!在征收方未依法与你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合法有效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前,任何要求你交出土地的命令(无论其名头多么吓人)都是非法的“纸老虎”!你有绝对的权利理直气壮地拒绝!司法的大门永远向程序正义敞开。
郭先生的胜诉昭示了一个朴素而强大的真理:面对公权力的强势推进,唯有紧握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在土地征收的博弈中捍卫属于自己的那份公平与尊严。当补偿未定、程序缺失时,那句掷地有声的质问——“凭啥让我交土地?”——正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最强音,也是推动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