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多年前,村集体代表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就将集体土地对外发包了。现在能否依据《土地承包法》第52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呢?

也迪律师解答

判断该合同效力不能简单依据《土地承包法》第52条第一款直接认定无效,需结合法律性质与司法实践综合考量,同时兼顾交易稳定与营商环境保护。

首先,《土地承包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和政府批准要求,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并未明确违反该条款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管理主体,若合同有其负责人签字、村集体盖章确认,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具备合同成立的基础要件。

其次,司法实践中更注重平衡集体利益与交易安全 —— 合同是维系市场主体的纽带,稳定的合同关系是良性营商环境的前提。若承包方已实际占有土地多年,投入大量劳力、财力进行经营,且林业部门在审批相关经营权时已进行公告,村民当时未提出异议,多年后再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法院通常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第三方是否善意、是否损害集体核心利益等因素,而非仅凭程序性瑕疵否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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