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没开出发票,企业竟拒付劳务费。近日,哈市道外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个人与企业劳动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经过法官专业指导,双方矛盾迎刃而解。
记者从哈市道外区法院了解到,原告张某(个人)与被告某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张某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支付劳务费。合同履行后,企业以张某未开具发票、无法走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张某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其需开具发票,且个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遂诉至法院,要求企业依约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个人可申请代开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虽然发票问题可另行主张,但本着“如我在诉”的理念,法院针对这一“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症结一并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和指导下,张某前往税务局办理手续,在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一步步操作完成了税费缴纳,顺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当即支付剩余款项,纠纷实质性化解。
-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栾德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