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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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实践中,当事人提确认之诉的诉求各式各样,其中确认还款有效、确认借款金额和利息、确认自己为实际施工人等。
那么,当事人能否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自己为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在《杨泽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确认之诉的客体限于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而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是对 “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的认定,属于对事实关系的认定。
最高院认为,
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当事人不能就某一事实提起确认之诉。当事人如认为其系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资质借用合同关系、转包关系、违法分包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等,无权请求确认其为履行案涉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审查对象。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源于资质借用、转包、分包等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所形成的客观事实状态。
因此,杨泽溪和金房集团仅以事实状态为依据,请求法院确认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诉讼主张,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确认之诉的受理条件与对象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
最高院对确认还款有效、确认合同未实际履行、确认实际借款金额、利息等诉讼请求的案例中持同样观点:
1.确认还款有效
《西安市三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西安翔越科工贸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三方公司请求确认向翔越公司还款688万元有效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三方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2.确认合同未实际履行
《吕利军与王候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确认之诉应当限于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本案中,吕利军关于确认王侯美、徐晓鹏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对事实的确认,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性质和基本要求;
3.确认实际借款金额和利息
《黄华、陈文端企业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确认之诉专注于确认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其对象为法律关系,不涉及纯事实或事实关系。若只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此等请求涉及事实及事实关系,不属于诉讼标的,因而不属人民法院审理之范畴。
周军律师提醒,通常情况下,确认之诉专注于确认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其对象为法律关系,不涉及纯事实或事实关系,否则起诉会被驳回。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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