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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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中,常会出现债权人因疏忽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而有时债务人会在公安询问等特殊场景下,对该笔时效届满的债务作出偿还承诺。
那么,在公安询问中承诺偿还时效届满债务,时效是否重新计算?
最高院在《都江堰市英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颖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定代表人在公安询问中承诺变卖公司资产已偿还债务的,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本案争议焦点为,英华铝业公司关于颖博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能否成立。
一、再审判决关于都江堰市公安局所作的《询问笔录》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并无错误。
1.颖博公司在2007年就本案所涉债务向都江堰市公安局报案并主张债权,在都江堰市公安局侦办都江堰市凤凰发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赖清培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再次涉及到本案的债权,都江堰市公安局为了查清事实于2009年6月16日就该笔债权情况询问英华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丘和,《询问笔录》的形成在程序上并不违法,再审判决将《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并无不当。
2.从《询问笔录》中丘和“变卖公司资产,如现有土地、办公资产来偿还”的表述及全文的意思看,英华铝业公司同意偿还颖博公司债务的意思清楚明了,不管《询问笔录》中“变卖都江堰英华铝业的资产”是否系询问人员事后添加,均不影响本案的认定。
3.都江堰市公安局询问英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和的地点在成都市罗马广场内,询问时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询问笔录》系经丘和本人签字确认,英华铝业公司主张不是丘和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丘和作为英华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询问笔录》签字的行为代表英华铝业公司,相应的后果应当由英华铝业公司承担。
二、英华铝业公司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询问笔录》系都江堰市公安局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法询问形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询问笔录》原件,并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英华铝业公司除对“变卖都江堰英华铝业的资产”文字认为系事后添加外,对其他部分的真实性并不否认。在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已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要求《询问笔录》的询问人和记录人出庭作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如前所述,无论《询问笔录》中“变卖都江堰英华铝业的资产”是否系询问人员事后添加,《询问笔录》其他部分文字已清楚表明英华铝业公司同意偿还颖博公司债务的意思,再就“变卖都江堰英华铝业的资产”文字是否系事后添加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同意英华铝业公司司法鉴定申请,并不实质影响英华铝业公司权利。
三、英华铝业公司关于颖博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事实,颖博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履行了代英华铝业公司还款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英华铝业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虽颖博公司因未在2004年9月30日前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但英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和在都江堰市公安局的询问中,承诺以变卖英华铝业公司的资产来偿还颖博公司的债务,是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该笔债务重新作出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6月16日开始重新计算。因此,颖博公司于20l0年4月2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周军律师提醒,公安询问中承诺偿还时效届满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若在时效争议、债务追偿等方面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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