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面对煤矿开采带来的整村搬迁,山西吕梁的杨女士心头始终萦绕着不安的疑云。补偿方案是否公平?搬迁依据是否充分?作为土生土长的村民,她深知这些信息关乎身家命运。在律师建议下,她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郑重向村委会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期待一个透明的答案。

然而,当法定期限悄然流逝,杨女士的信件如同投入无底深渊,未激起一丝涟漪——村委会对此置若罔闻。依法发出的申请,竟似从未存在过。

面对村委会的沉默之墙,法律为杨女士指明了另一条路。鉴于村庄由**区政府街道办管辖,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她有权向区政府反映村委会的不作为问题,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区政府负有法定义务,对杨女士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实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依法公布。

令人震惊的是,这份承载着法律尊严与村民期盼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竟被区政府拒之门外!冰冷的拒收,不仅是程序的断裂,更是对村民知情权的漠视,对法治监督的无视。权力的傲慢,在这一刻显露无疑。

法律利剑:村务公开不可回避,政府监督不容推诿

面对双重壁垒,拆迁律师果断亮剑,直指核心法律依据:

村委会的法定公开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法律明确规定,村务公开是村委会必须履行的刚性制度。

征收补偿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整村搬迁)等,均属于“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核心内容。村委会不仅必须“及时公布”,还必须保证真实性,并接受村民查询。杨女士的申请,完全正当合法。

区政府的法定监督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当村委会失职(不公开或公开不实),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反映。

区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必须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查证属实,必须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并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杨女士作为辖区村民,向区政府寻求监督,是其法定权利,更是区政府必须回应的法定义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复议亮剑:拒收即违法,沉默即败诉!

区政府拒收申请的行为,已构成对其法定职责的明确拒绝履行。在徐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此案被提交至行政复议机关,核心诉求直指:责令区政府依法履行其监督职责!

复议过程中,区政府令人匪夷所思地选择了彻底沉默: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也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释。这无异于在法律战场上主动缴械。《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举证、不答辩,将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其没有证据支持其行为合法性!

复议机关完全采纳了徐律师的严正观点:区政府拒收申请的行为违法。区政府负有对杨女士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区政府在复议中怠于举证和答辩,依法应承担败诉后果。

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公正裁决: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杨女士的申请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这纸决定,不仅击碎了阻隔在杨女士与村务信息之间的“铁幕”,更让区政府为其傲慢与失职付出了法律代价。

拆迁律师箴言:村务公开——照亮征收之路的法治明灯

征收拆迁,牵动着千万家庭的根本利益。村务公开制度在此过程中绝非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守护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石。它要求村委会必须向全体村民透明公开:征收决定与范围(征收红线何在?)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几何?安置房何处?)补偿费用收支明细(钱从何处来?用到何处去?)

这些信息的阳光化,是村民看清自身权益、防止暗箱操作、避免利益受损的关键屏障。

杨女士的胜诉,不仅是她个人知情权的胜利,更是对“村务必须公开、政府必须监督”这一法治原则的庄严重申。它清晰地告诉每一位村民:当遭遇信息壁垒时,法律赋予你质疑的权利;当基层权力失范时,法律设置了上级监督的闸门;当维权之路受阻时,行政复议与诉讼是劈开荆棘的利刃。

村委会的沉默,政府的拒收,都不应成为阻挡阳光的终点。杨女士的案例证明:唯有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才能让村务公开的法定要求从纸面走向现实,让村民的知情权从权利宣言变成触手可及的保障。这束法治之光,终将照亮每一寸应被阳光普照的乡土大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