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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孙某向原告郭某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孙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董某在借条的借款人下方空白处签字,且在借款合同的每一页下方空白处签字。

现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董某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董某辩称自己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签署借据时并未载明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1、案涉借条与借款合同系被告孙某本人所签,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条与借款合同均真实有效,被告孙某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2、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董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董某辩称其虽签字但不是保证人,原告郭某为证实被告董某保证人的身份,提交其与被告董某的电话录音。在电话录音中,原告郭某问被告董某:“你签的担保。”被告董某答复:“嗯。”被告董某还在电话中表示找两个担保人好一点。通过整个电话录音能够听出,被告董某明知为被告孙某提供担保借款。结合被告董某在借据、借款合同每一页下方的签字,能够相互印证被告董某明知自己身为保证人为被告孙某担保借款,通过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董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孙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45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5年5月15日至实际还清日,以231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二、被告董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孙某追偿;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被告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董某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经济活动中,借条、借款合同签字事关重大,尤其是保证人身份认定直接关联债务清偿责任。在借条空白处签字,未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的,通过其他事实如签字位置靠近借款人、曾口头承诺借款担保、实际收取借款或偿还借款等,按照法律规定,能够推定保证人身份。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对于借款人而言,切勿心存侥幸让他人“模糊签字”,若他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务必在借条中明确标注其保证人身份,写明保证方式、保证期限及担保范围,同时在对应位置签字捺印,切莫为图省事让保证人在空白处签字。对保证人而言,签字即可能担责,决不可随意落笔。即便未写明保证人,但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为保证人的,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只是见证人,可以无需签字或标明见证人身份,避免无端卷入债务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 刘凯月 来源:高青法院 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