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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侵害残疾人、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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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是:

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残疾人、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也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残疾人、儿童。2018年修正的《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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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之中一些人被幕后的"黑手"操纵,充当气讨牟利的工具,为了博得社会更多的同情,甚至不惜故意恶化残疾儿童的伤口,严重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和人身自由。《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指使、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被组织的乞讨人员进行殴打、捆绑、拘禁等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组织的乞讨人员进行威胁、恫吓的行为。威胁既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举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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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强调指出的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残疾人、儿童的意志,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是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客观方面两个必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对残疾人或者儿童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是采用诱骗等其他方法,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则不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如果行为人虽对残疾人、儿童采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其乞讨,但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而不是组织多人,即控制残疾人、儿童多人进行乞讨的,也不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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