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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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裁判文书,针对的是 “原裁判错误”,如案外人发现法院此前作出的调解书错误将自己的财产确权给被执行人,可通过该程序纠正。​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那么,如果第三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执行异议?

最高院在《河北建设集团管道构件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等与保定金盛管业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第三人对已生效判决无法律责任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身份,故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如认为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提出执行异议解决。

本案焦点在于:对已生效判决无法律责任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如何救济。

本案中,(2012)保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并不涉及职工持股会的法律责任,职工持股会与该民事判决的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职工持股会虽主张该判决的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其在该案中并不具有第三人的身份,其起诉也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职工持股会如认为一审法院执行中查封其土地使用权错误,可提出执行异议解决。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异议适用于执行行为的争议,不涉及原裁判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原裁判错误导致的执行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情形。第三人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时,需根据权益受损的根源选择救济途径。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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