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0: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83.23mg/100ml,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全责,如何处罚?
案例: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302刑初4号
血液酒精含量:83.23/100ml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且全责
刑期: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时间:2024.04.09
裁判日期:2025.03.03
公诉机关指控: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9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田**驾驶车牌号码为冀C2××**的轻型栏板货车顺河北大街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晏路交叉口,与驾驶冀CF5××**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贾某升相撞,造成贾某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23mg/100ml。经鉴定,贾某升的人体损害程度为轻微伤。2024年4月2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升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