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弱有所思
作者 | 朱庆育,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
选课人数76人,平均分73.5(含计零分的缺考4人)。参加考试的72人中,最高分95(1人),最低分31。90分以上(优)15人,占比20%;80-89分(良)28人,占比37%;70-79分(中)12人,占比16%;60-69分(及格)13人,占比17%;低于60分(不及格或无成绩)8人(含4人因为缺考零分),占比11%。55-59分循例提为60(共1人)60分则提为61,以示区别。
和往年一样,期末总成绩由试卷成绩(80分)和读书报告成绩(20分)组成。同样和往年一样,试卷最后一道30分的论述题中,论述题本身10分,另20分是读书报告,两项相加即为该题得分。卷面成绩是试卷得分加读书报告得分之后的最终成绩。
优秀率和优秀人数虽然较之去年都有下降,但有三点值得记录:一是平均分史上最高;二是优、良两项占比达到57%,亦是史上最高,即使单算优秀率,虽然不如去年,也远高于以往任何一年;三是不及格率史上最低,尤其是,参加考试的不及格4人,加上55-59分段提为60的1人,满打满算也就5人。看起来,消灭不及格现象的理(幻)想指日可待。
关于读书报告和评分,今年有两项变化:一是读书报告从每篇至少5000字改为至少1万字,两篇至少2万字,这在去年的考情分析中即已预告,并明确写入今年授课PPT;二是提交四本书读书报告不再当然90分起评,而是以90分为基准,结合考试情况上下浮动,这在课堂上曾数次提醒。
作第一项改变的考虑是,用1万字概括一本书,篇幅太小,仅仅罗列几级标题差不多就可以满足字数要求,阅读效果非常有限。第二项变化的原因则是,结合考卷,可以更准确甄辨读书报告是否为自己所撰以及阅读效果。两项变化意味着,读书报告从阅读的数量要求过渡到质量要求。至于之前为何如此“片面”强调阅读数量,可以用同事刘勇教授的一句话解释:“最重要的是先读起来。”
经过数年的坚持,如今总算是“读起来了”,进而关注阅读质量顺理成章。相应的,关注重点既然从数量转向质量,90基准分就不再机械限定为四本书,提交三本书或两本书读书报告的,只要质量突出,亦以90分为基准分。今年唯一一位95的最高分即是阅读两本书的同学,读书报告16万余字,不仅报告质量可圈可点,答卷质量亦是全班最高。
开学之初,49名同学登记四本书,期末实际提交四本读书报告的一共40名。40份报告中,绝大多数总字数在10万字以上,更有两份超过20万字;三本或两本读书报告中,超过10万字的亦非罕见。但数量不等于质量。结合卷面,最终有15名同学成绩在90分以上。未达90分的四本同学,只要读书报告没有严重的非自己撰写情况,除报告满分20分外,另获不同程度的卷面提分,绝大多数最终成绩在80分以上。这是80-89分段人数高达28人的主要原因。
另有一个小插曲也许值得一提。差不多每年都会有外校同学旁听,也偶有来自西安、北京、上海、苏州等地的外地同学过来打卡。无论旁听还是打卡,局外人的自我定位都很清晰。今年稍有点特殊。开学之初,一名南京师大的同学表示,希望像南大同学一样参与课程,包括提交读书报告和参加期末考试。我自然不在乎多判一份读书报告,至于期末考试,只要能凭自己的聪明才智混进考场,我更是无所谓。这位同学如期提交了第一次两篇读书报告,合计近三万字。有点可惜,第二次读书报告未再提交,期末也没来考场。这场考试恰好我主考,给他一个考试机会应该没问题。无论如何,希望这位同学能把专业阅读和思考坚持下去。
(二)
总体上,今年读书报告的质量明显高于往年。这不仅体现在字数大幅上涨,亦可从多份报告记录的真实生动的阅读体验和思考印记中看到,尤其是,多份完成数本阅读的报告,清晰显示了从第一本的一知半解到第二本、三本乃至四本理解逐步深入的轨迹。数位同学在数本阅读后,意识到第一本报告未得其门而入,而标注“需要再读”或直接补写一篇。更有同学表示,通过阅读,感受到了民法的体系之美和思考的乐趣,并萌生持续探索的兴趣。还有同学坦陈,读书报告任务让他走进了图书馆,也让他静下心进入专业阅读,这些原本对他是不可想象的。
有人质疑,如此繁重的阅读任务,学生怎么可能完成?我不是很理解这样的质疑。首先,基础阅读任务只是一本书。我想,无论如何不能说,一学期读完一本书是沉重的负担。其次,就算完成四本书的阅读,好像也并非遥不可及。一学期四个月,平均每月读完一本书。如果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任务,恐怕只能说明,质疑者自身缺乏阅读、尤其是通读的经验。
完成四本当然不容易。恰恰是因为不容易,才许以成绩优待。况且,我从未要求所有学生都完成四本,亦未作此期待。从一本到四本,学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量力而行,阅读任务繁重从何谈起?今年恰好有几位同学在读书报告中描述了自己的阅读过程,也许有一定的说明价值。一位同学表示,读第一本书时,因为是初入一个全新的知识领域,阅读速度很慢,读完整本书花去一个多月时间,而第二本书的通读则已缩短至半个月。另一位同学则感慨,从开始每天三十多页到后来每天一百多页,阅读速度不到一个学期就实现跃升。
有人抱怨,基础阅读任务虽然只是一本书,但读一本书期末成绩只能得六十多分。潜台词好像是,这是在变相逼迫学生多读书,以换取更高的成绩。潜台词想法有点怪异,虽然我也确实希望学生力所能及地多读书,成绩优待的激励也确实有“诱导”学生多读书之嫌。想法各有不同,没办法强求。此处单论事实。
事实是,并无任何一项规范意义或事实意义上的规则明示或暗示,读一本书期末成绩只有六十多分。读书报告的基准分是:一本书16,两本书18,三本书20。具体给分时,根据质量上下浮动。所以,如果认真撰写读书报告,即使只读一本书,期末成绩80以上不是问题,90也不是没有可能。今年有一位同学仅提交一次读书报告,甚至一本书都没读完,评分时,也仅限于扣除未交的第二次读书报告分值,最终期末成绩73分。
不可否认,结果上,只读一本书的同学确实贡献了大部分六十多分的名单,但不是因为只读了一本书,而是因为答卷不理想。答卷不理想的原因则可能是,只愿意读一本书的同学,用在专业学习上的时间和认真程度往往不如其他同学,同时,只读一本书,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往往不如其他同学。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能期待考试取得一样甚至更好的成绩?
有人担心,阅读四本书的成绩激励对其他学科“不公平”,导致“不当竞争”。我想了很久,还是没能明白当中逻辑是什么。是不是说,通过阅读激励,诱导学生把学习时间更多放在民法上,导致其他学科时间受到挤占,因而“不公平”“不当竞争”?那怎么样才算“公平”、才是“正当竞争”?是不是只要一门学科有学习激励,对其他学科而言都是“不公平”“不当竞争”?如果不是,为什么民法的学习激励会导致“不公平”“不当竞争”?民法和其他学科在什么意义上是“竞争”关系?教师开展教学、布置作业、确定激励时,该怎么善解人意地为其他学科留下“合理时间”,以免“不当竞争”?怎么就能认定,一门学科增加的学习时间是在挤占其他学科时间,而不能是挤占例如游戏、睡觉、发呆、刷视频、闲逛、旅游、社团、恋爱时间?即使挤占的是其他学科时间,怎么就能认定,其他学科的时间一旦被占用就无法弥补?莫非用于学习的时间固定无弹性且严格分段不可调剂?还是说学习的时间原本就几近于无,以至于稍有动作即已超标?诸如此类,端的是迷雾重重。
也许应该相信,法科大学生懂得如何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学习和选课。恰好我也念过大学,专业又恰好也是法学,对民法在法学专业学习中的地位略有了解,也大致了解法科学生有多少时间用来学习。个人感觉,有此“不公平”担心的,如果不是缺乏阅读经验,也不是为逃避学习寻找借口,大概就是母爱慈祥心庝当代法科大学生,或者单纯的正义感无处安放。
虽然读书报告质量在整体上大幅提高,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所有读书报告都合格。虽然我在课堂上反复强调,读书报告必须自己撰写,不得假手AI或他人,但仍有部分同学想走捷径,顺便试探我对自己所授课程的上心程度。
也许还有人记得,去年有一份读书报告,让我怀疑署名朱庆育的《民法总论》究竟是谁的作品。内容相同的报告今年再次出现。好消息是,这款AI成功证明了它的稳定性;坏消息是,因为过于稳定,再次辜负了南大学子的信任。另有一位同学大概相信“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直接把授课PPT转换成word文字当一篇读书报告提交。看到这份读书报告,我才意识到,原来我自己一直都没有授课PPT的word版,那一瞬间竟然有一点感动。至于把我的论断无私归诸德国学者、或者把德国著述的内容慷慨记在我名下的种种神奇嫁接,虽然展现了伟大的国际主义精神,却也导致国际主义战士们付出损失期末成绩的代价。
必须承认,并不是所有读书报告都容易甄辨或能被甄辨。举棋难定时,考卷可发挥关键作用。今年有两份读书报告和考卷的反差之大,犹如黑暗中的萤火虫,很难不引起注意。一名同学提交三本读书报告,近20万字,最后得分61。更惊艳的是一名留学生。这位留学生提交了四本读书报告,文笔之老辣,即使和法学家相比亦不遑多让。结果,这位同学贡献了全班最低的31分,这还是卷面见字给分的情况下。
(三)
不仅读书报告,答卷质量亦明显高于往年。最让我欣慰的是,答卷清晰显示了高质量阅读和学习程度之间的正相关,这种正相关体现在,阅读不仅有助于更透彻理解课堂,亦可补充课堂未曾讲授的知识,进而培养独立的思考能力。
实例分析题改编自一份获奖裁判文书,试题设问亦大部分来自于案件的实际争点。改编此案的考虑之一是,以优秀裁判文书为参照系,了解在校法科学生在知识运用上的差距,当然,也可以是反过来。
第一问中,稍有难度的是判断乙公司的无效理由是否成立。难度不在于成立与否本身的判断,而在于论证为何不成立。答卷计有表见代理、容忍代理、默示授权、通过履行行为追认等不同答案。容忍代理、默示授权与通过履行追认均未在课堂讲授,学生知识显然来自于阅读。判卷时,所有这些答案均给分。此处延伸考察的是,引导学生在具体案情中体会表见代理、容忍代理、默示授权及履行追认之间界限的模糊,进而思考如何作出准确判断。
这一问还包含另外一个可能的无效理由,即真意保留。有点遗憾,只有大约10名同学对此有所涉及。
第二问是送分题,考察如何判断合意。问题虽然简单,却仍有数份答卷让人惊艳。多数同学的判断方式都是先定性,然后对照法条核验缺乏何种条款不影响合同成立,法院裁判思路亦是如此。有几位同学则指出:可以确知的是,双方已达成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建筑房屋并移转所有权的合意,至于这个合意名称如何、如何定性,具体合同文本缺乏哪些条款,都不是关键。这样的回答直击合意实质内容,不为表面的名称与技术枝节所困,称得上是深得意思表示解释精髓。
第三问考察强制规范的适用,在实际效果上,还考察了逻辑。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先定性合同,通过否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性质来否认预售许可证的要求。而答卷中,已经有不少同学意识到直面法条本身,直接从规范意旨出发,根据司法解释中“向社会销售”要件得出无需预售许可证的结论。
同时,法院裁判似乎是为了加强论证,认定乙公司明知甲公司无预售许可证未表异议乃是默示认可,进而认为,乙公司既已认可,即不得以对方无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答卷中,同样有不少同学意识到,乙公司对于甲公司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负有任何义务,因而未表异议仅仅是单纯的沉默,并不构成具有意思表示意义的法定沉默,不宜认定为默示认可。至于乙公司认可是否影响预售许可规则适用之问题,不止一位同学表示:本案本就不需要取得预售许可,乙公司认可与否无关紧要,因此没必要讨论乙公司认可与否的问题;而如果单论预售许可规则的适用与当事人的认可,由于该规则乃是强制规范,当事人认可与否同样无关紧要,否则该强制规范将因当事人意志而排除适用。
最后一问是前几问的综合,旨在引导学生初步感受请求权基础的适用程式,并提示后续学习的方向。
法条分析题一是考察合同、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的概念用法,更具体地说,是合同概念与负担行为、合同概念与处分行为各自关系,二是公序良俗、无权处分规则的适用。总体上,本题得分率略低于实例分析题。问题主要在于,即使课堂上曾反复强调三个概念的用法关联,仍有不少同学答题时不知所云。
不过,亮点也不是没有。例如,一些同学意识到,分离原则下,直接移转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原则上目的中立,不受善良风俗的评价,而这一知识点因为课堂时间限制及知识本身的难度,授课时并未提及,这显然是阅读之功;再如,当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和个人财产的处分均被设问时,一些同学敏锐意识到,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可能各有其不同的效力影响因素。
本题的延伸考察意图是,通过四个层次的设问,围绕法律适用,引导学生有序而系统地反思这一法条的教义学适用及界限,进而思考规则自身的合理性及可能的改进方向。如果有心,还可发现,以本题四个设问为线索,可撰就一篇教义学论文。
(四)
因为臭名昭著的“索分降等”规则,已经多年没有学生找我索要分数。今年又稍有点特殊。成绩公布后,两名学生各自通过助教表达了分数的诉求。两名学生的问题均具相当程度的普遍意义,有必要在此提及,以示来者。
第一名是法学院二年级学生,完成四本书的读书报告,成绩却未达90分。这位同学表示,按今年的评分标准,成绩不能达到90分,此无异议,有异议的是,应对其适用90分起评规则。理由有二:其一,作为二年级学生,应适用去年的评分标准。否则与去年修习的同年级同学相比,处于不公平境地;其二,之所以延宕至今年修习民总,是因为去年没选上我的课,没选上课则是因为抽签不中、抢课未成、向教务员反映未果,故不可归责,不应承受不利后果。
这是很好的规则解释实践,这位同学所作解释亦属理性,不过我没有被说服。我的回复是:第一,我在课堂上说过数次,这次评分不再是读完四本书当然90以上起评,还需要结合考卷情况,以检验阅读和学习的真实情况。第二,这位同学的读书报告写得不错,我给的备注是90基准分,但答卷情况不理想,所以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往下降了。第三,虽然是二年级,但既然和一年级一同修习,就适用一年级的评分标准。第四,和低年级一同修习,要求本来应该比低年级高,但我判卷时未将此因素计入,而是和其他同学适用相同标准。这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已是优待。第五,之前有同学问能不能迟一年选修,在此期间完成四本书阅读,等选修时给90分,我的答复是不可以。
第五点回复只给出态度,未说明理由,可在此略作展开。迟一年选修,意味着比其他同学多一年的阅读时间。就学习本身而言,无论什么时候读书都值得鼓励,但如果某种形式的读书和成绩挂钩,延迟修习就可能构成不正当利用时间优势。问题是,这位同学所称延迟修习是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所致,是否可以成为理由?我的态度依然是不可以。
民总课分两个班,分别由两名教师授课。我不太了解选课规则,印象中,我班上的学生通常少于另外一个班,不确定是否真的存在选不上我课的情况。不过这不重要。法学院有义务保证学生选上课,却没有义务保证学生选上特定教师的课,至于授课教师,不过是大学的履行辅助人,更不负有此项义务。固守某位老师而错失选课机会,很难说不可归责。即使不可归责,自愿转入下学年修习,漫说遭遇评分标准改变,即使是授课教师改变,风险亦应自行承担。
多说几句题外话。虽然诸如“非你不选”之类的“非你……不……”句型可以极大满足虚荣心,但一息尚存的自知之明和不太丰富的阅历告诉我,此话断不可当真。不到十年前,我收到一封邮件,内容是:决意朱门立雪,希望告知下学期的授课时间地点,以便来听。我一方面觉得惶恐,何德何能敢与大宗师程颐相提并论?另一方面略感诧异,既然尊师之心如此虔敬,为何劳烦教师提供授课信息?虽然对方连名字都未曾相告,我还是贴心告知:下学期在另一个校区开课,欢迎来听,不过有点远。对方回复:是挺远,以后再说。立雪之议从此未再提起。
另一位提出分数诉求的是上文提到过的最低分。这位留学生在通过助教转交的信中,直截了当地索要分数。信件内容不必复述。我的回复隐去姓氏后粘贴于此,可从中大致了解剧情:
1,我在课堂上说过数次,这次的评分不再是读完四本书当然90以上起评,还需要结合考卷情况,以检验阅读和学习的真实状况。如果卷面考试太差,就以卷面为主要判断依据。Z同学的卷面是所有考生中最差的,分数也是最低的。即使考虑读书报告,也不能及格。
2,我在Z同学读书报告备注:“可疑。文风过于成熟,Medicus报告列举大量德文参考文献。注意考试情况。”事实表明,考试情况与读书报告反差太大。无论专业素养还是文字表述,考试卷面和读书报告的差距都令人印象深刻。依常识判断,如果有读书报告(以及以Z同学名义写的这封信)所展示的文字功夫,考试卷面不可能出现如此文理不通的语言表述;如果有读书报告呈现出的专业能力,考试卷面的专业表达也不会如此生硬与外行。卷面显示的文字水平和学习程度放在非以普通话为母语的大一留学生身上,则属正常。
3,Z同学主张读书报告确为自己所写,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虽然这个事实很难改变卷面呈现的期末成绩,但为避免误伤,我愿意为Z同学争取一个重新认定的机会。考虑到成绩一旦提交,任课教师无权更改,请Z同学向法学院教务秘书提交申请,以启动审查程序。教务秘书收到申请后,我敦请学院尽快作出决定。如果学院同意重新审查,为公平计,我负责商请法学院相关领导和本专业其他教授,组成3-5人的审查小组,为Z同学提供面试机会,并全程录音或录像,以便确认事实。面试围绕撰写读书报告的四本书展开。时间可以是6月29日周日上午,具体取决于Z同学的申请和学院同意的时间。面试时,请Z同学携带身份证明,以便核对本人。审查结果将上报校教务处,并提请校教务处根据面试结果作相应处理。
4,Z同学说梅迪库斯所涉德文文献,“是我此前於網上查閱或從學長學姐處獲得的相關資料中見過的一些論文內容。我雖未學過德語,但曾嘗試透過機器翻譯大致理解其中涵義,並在讀書報告中引用其中部分觀點,旨在展現我有進一步查閱相關資料的努力。”此举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先不论,可在面试时把事实确定下来。为配合事实查证,请Z同学提供“從學長學姐處獲得的相關資料中見過的一些論文內容”的证据(例如和学长学姐的交流记录,以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供梅迪库斯读书报告中用机器翻译的全部德文文献内容及翻译证据(例如具体的翻译过程截屏)。请Z同学将这些证据打印成纸质材料,在6月26日周四下午5点之前交给助教。
5,Z同学说“此次考試所涉及的知識點正是我較為薄弱的部分”,虽然这不构成更改成绩的理由,但作为授课教师,我也愿意给Z同学一个证明自己学习状况的机会。请Z同学告知助教自己擅长的知识点,以便面试的时候一并考核。
我很佩服这位同学的勇气,更佩服他强大的心理素质。即使宽松给分,卷面成绩依然全班最低,却能信誓旦旦说出“《民法學總論》是我本學期花費最多精力鑽研的一門課程。”“我可以誠實地表示,我確實已經將四本指定書目全數認真通讀。”并且理直气壮索要分数。局面过于诡异,难免让人怀疑当中另有玄机,例如,读书报告和索要分数的这封信也许均出自他人之手。果若如此,这位同学也许应该感到幸福,毕竟,如此深沉的爱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
无论这封信的作者是谁,恐怕都没有想到,信中说辞其实制造了一个逻辑两难:如果信中“花费最多精力钻研”“全数认真通读”之言属实,结果答卷却又如此糟糕,除了得出学习能力极度堪忧的结论外,好像不容易找到其他合理解释;而如果学习能力堪忧至此,读书报告又断无可能如此高质。
截止发稿时,助教未再报告这位同学的进一步反应,学院亦未告知收到申请。我可能要失去当面求证的机会。
(五)
根据事先承诺,15名90分以上的同学,请与助教联系,每人领取一套《中国民法典评注》丛书(含四册条文选注、一册规范集注和两册评注研究)。放弃领取的同学,可自行购买任意两本书以作替代,购书发票发给助教,我根据发票予以报销。
2025年07月02日
附:
南京大学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卷(A卷)
【答题要求:(1)每个问题都不能仅仅提供一个简单的回答,而需要显示理由,即需要对自己的回答作出论证。仅仅简单回答而无理由的,得分不超过问题分值的三分之一。(2)鼓励体现独立思考的回答。】
一、实例分析(40分)
本题可能涉及的法条
民法典
第61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142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70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470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503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504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5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房地产公司甲与保险公司乙签订协议,约定:(1)甲公司负责取得指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投资建设“总部基地”项目。(2)建成后,乙公司以3亿元人民币回购。五年后,项目依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建成,但乙公司拒绝回购。
根据案情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1.1 协议之订立未经乙公司授权,是乙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擅用公司业务章所签。赵某之所以签订这份协议,仅仅是用来申请公司业绩奖励;乙公司未予否认,则是因为公司欲以此顺水推舟申请行业奖励,至于回购,从一开始就无此意愿。甲公司表示对这一切均毫不知情。乙公司主张协议无效。
问题:乙公司可能提出的无效理由是什么?无效理由是否成立?(10分)
1.2 磋商过程中,甲公司提供的协议名称是《项目回购协议》,赵某以乙公司名义回复的协议名称则为《房屋购买协议》。乙公司主张协议未成立,理由是:第一,协议名称不一致,并且,甲公司认为该项目是受乙公司委托代建,双方形成委托关系,而乙公司所理解的法律关系则是房屋买卖。可见,双方就交易性质与交易内容未形成合意,故协议未成立。第二,双方最后虽然签订了《项目回购协议》,但协议缺乏交房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条款,亦印证协议未成立。
问题:乙公司提供的理由是否足以支持其主张?(10分)
1.3 甲公司对案涉房屋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乙公司据此认为,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一直知晓甲公司未取得且无意申请预售许可证,但从未有过异议,表明乙公司认可甲公司无需办理预售许可,如今项目已完成,乙公司却以无预售许可为由主张无效,有违诚信。
问题:(1)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则的规范目的是什么?本案是否适用预售许可规则?(2)乙公司知晓甲公司无预售许可而未表示异议,是否表明乙之认可?乙公司认可与否是否影响预售许可规则之适用?(10分)
1.4 以法官身份,就3亿元回购款支付问题(谁是否有义务向谁支付)作出裁决,并显示分析过程及规范依据。(10分)
二、法条分析(30分)
阅读法条,根据所提供信息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7条第1款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2.1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中,“赠与”与“处分”二词应如何理解?【背景提示:《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10分)
2.2 司法解释起草人对该条的解释是:“鉴于民法典修改了原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广义上的无权处分,在解释上亦不能因此否认合同效力。因此,在路径上应当解释为双方基于维护‘婚外情’目的的赠与,该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围绕文中“处分”“合同”概念的使用,评析上述引文。【背景提示:第一句所称“原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一句所谓“民法典修改了”,则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民法典》未吸纳《合同法》第51条内容,二是《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系最高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之转化:“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10分)
2.3 擅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赠与人为履行赠与合同而移转赠与物所有权,所有权移转效力如何判断?(5分)
2.4 若赠与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其他情况不变,该条是否适用?(5分)
三、论述(30分)
3.试述我国《民法典》上的人格权体系,以及人格权有别于财产权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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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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