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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赵文慧律师,和您一起关注:网约车乘客“逃单”,司机该找谁要钱?

如今,出门用手机App叫网约车,早已成为多数城市年轻人的日常。这种先享受服务,后线上付款的模式,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但要是遇到“吃霸王餐”逃单的乘客,网约出租车司机该向谁追讨费用,成了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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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慧

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期,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逃单,引发的平台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的中介合同纠纷案,对于司机向平台索赔的诉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生效裁判明确,平台运营公司应合理披露所持有的乘客个人信息,在客运合同范畴内,司机应向乘客追究相应合同责任,平台公司没有垫付运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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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乘客“逃单”,金额共计178元

网约车司机张师傅表示:“去年1月至12月,我在某出行平台承接‘快的新出租’业务派单,提供载客服务。期间,有11名乘客的11笔订单,选择线上支付后却一直逃单,未付运费总计178元。”张师傅依照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指令接送乘客,乘客逃单后,他多次拨打乘客电话催款,都没有结果。于是,张师傅要求科技公司提供乘客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却遭到拒绝,致使他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向乘客维权,无奈之下,张师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这178元运费。

科技公司则辩称,自己作为信息服务提供方,仅提供居间服务,对于张师傅和乘客因客运合同产生的运费损失,公司没有垫付责任。并且,张师傅要求提供的乘客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超出了乘客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范围,所以公司无需为张师傅维权失败负责。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师傅的诉求,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科技公司提交了张师傅所诉11笔逃单乘客注册时的移动电话号码及订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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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厘清三方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明确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1. 科技公司与张师傅的法律关系:在网约出租车平台运营模式下,平台运营公司为出租车司机和乘客报告订立客运合同的机会,并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双方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平台运营公司与出租车司机、平台运营公司与乘客之间,分别形成中介合同关系,这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信息媒介服务的新型网络中介合同关系。

2. 科技公司对张师傅负有的乘客个人信息报告义务界定:法官指出,平台运营公司收集、使用乘客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依据《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科技公司称仅收集了乘客移动电话号码、行程信息、支付信息,未收集姓名、家庭住址信息,此行为符合个人信息收集原则。一般情况下,平台运营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提供行程信息、乘客虚拟号码,就能促成交易。但当乘客乘车后拒不支付运费,且通过虚拟号码多次催缴无果时,平台运营公司应当合理披露所持有的乘客其他个人信息,方便出租车司机基于客运合同维权。

3. 科技公司是否承担张师傅运费损失赔偿责任:法官认为,如果乘客拒不支付运费,张师傅应向乘客追究客运合同责任,平台公司在客运合同中没有运费垫付义务。在无法明确客运合同相对方时,张师傅基于与科技公司的中介合同关系,要求科技公司提供乘客移动电话号码,合理且可行。科技公司拒绝提供,属于未履行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构成违约,因此给张师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过,本案二审庭审后,科技公司向张师傅提供了逃费乘客的移动电话号码,履行了如实报告义务。基于此,张师傅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运费损失赔偿责任的诉求不能成立。最终,终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师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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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逃单”救济,规范网约车行业发展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支付在网约车服务行业广泛应用。在网约出租车运营模式中,如何清晰界定平台运营公司、出租车司机、乘客三者的法律关系,平衡合同权利救济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价值,给司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关系到网约出租车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本案对网约车平台披露逃费乘客个人信息的合理界限进行了探讨,明确了网约车平台承担运费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处理具有启示意义,也为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提供了思考方向。随着网络约车和在线支付的普及,面对乘客逃单情况,事后救济固然重要,但更应提前干预,预防损害发生。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 调整付费方式: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可将网约出租车业务的付费方式,调整为与快车、专车、顺风车一致,统一采用在线支付。

2. 优化付费时限:出租车司机应尽量提醒并要求乘客在车内完成支付再下车,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订单完成后的合理付费时限与提醒机制。

3. 明确逃费不利后果:若乘客未在合理时限内完成有效支付,可通过网约车平台逃费乘客数据共享,使其无法在所有网约车平台开启新订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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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平台运营公司、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三方共同努力,也需要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安全的出行环境。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关注方式:

1、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

2、手机下载“云听”“蜻蜓FM收音机”“喜马拉雅”等APP可同步收听或回听;

3、数字电视用户,选择“广播”界面,选定“苍洱调频”即可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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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晋恺 陈丝华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环评与排污许可)

十二、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法律责任

若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若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还有其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也会面临相应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