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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拉车门”盗窃

一次“顺手牵羊”换来行政处罚

二次窃得名牌背包和墨镜锒铛入狱

刘某某的“拉车门盲盒”故事

给所有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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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某日凌晨,刘某某逛至福安市区一停车场,发现一辆灰色小车车门未上锁,遂拉开车门盗走车内现金2600元,后刘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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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后,刘某某故态复萌,在发现停放在路边的小车未上锁后,再次“拉车门”搜寻车内财物,从后备箱中盗走一名牌包装袋内的墨镜及背包。随后,刘某某谎称亲戚赠送,以人民币5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二手寄售行。经鉴定,被盗墨镜、背包系正品,价值30000余元。

鉴于其此次盗窃金额已超出福建省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福安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小检温馨提示

To 各位车主

离车必锁门!勿将车辆当“保险柜”,贵重物品不留车内;离车后应检查车辆是否上锁,避免不必要损失。

To “侥幸者”

侥幸心理不可有,法治底线不可破!莫把犯罪当“开盲盒”!拉车门盗窃看似“碰运气”,实则一次贪念就可能改写人生轨迹。

守法者安,违法者惩

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让“拉车门盲盒”无处可开

文案:第一检察部 缪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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