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为了督促劳动者达成业绩,用人单位往往会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业绩完成情况挂钩,更有甚者将直接与劳动者约定未完成业绩的亏损由劳动者承担,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直接进行扣除,那么类似未完成业绩的亏损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4年5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1],案例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李某为A公司的销售经理。2022年3月,A公司与李某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未完成原销售计划所产生的亏损由李某承担,并以现金的形式从李某工资中扣除。A公司据此扣发了李某的应发工资。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返还扣发的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A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被扣发的工资。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约定将A公司的亏损由李某的工资来弥补,实际是把企业经营的风险全部转由劳动者承担,而工资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后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非法定情形不得予以扣减,故该《对赌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约定。A公司依据《对赌协议》扣减李某的工资,理由不成立,A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被扣发的工资。

“对赌协议”一般出现在民商事领域,主要用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但近些年来,劳动用工领域的“对赌协议”悄然出现。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在面临经营压力时,试图将自身的经营成本与亏损转嫁给劳动者,美其名曰将其作为一种激励措施,其特征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需要为完成业绩提供一定的物质担保或由劳动者直接承担亏损。但从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可以看出,不同于平等的合伙关系或合作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明显的隶属性特征,用人单位作为自主经营的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劳动报酬事关劳动者的生存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试图转嫁经营风险,变相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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