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818黄金眼”报道,2025年5月26日,浙江嘉兴的王先生通过招商银行APP转账30万元至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家人医疗费,却因过度聚焦在金额栏,而忽略了转账人一栏,操作失误选成了“历史收款人”杨某,致资金转入杨某账户。
王先生后又发现杨某为失信被执行人,该账户因杨某欠绍兴银行超百万元,已被法院冻结且余额为零,30万元在转入后立即被冻结。王先生随后报警并联系银行,但银行主张“货币占有即所有”,认为款项进入杨某账户后即属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既有债务,所以无法撤销交易。
事实上,杨某本就欠王先生50万后不知所踪,如今屋漏偏逢连夜雨,又搭进去30万元无法要回,王先生感到深深的无奈。那么,案外人把钱误转到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可否排除强制执行?又该以什么案由提起诉讼呢?
热点解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到本案而言,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该账户此后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被冻结,现案外人以其汇入该账户上的款项系误汇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款项强制执行的,应否支持?
就实务来看,答案是不支持。
虽然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所以合法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就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应当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即使是“误转”,转款人对转入账户所有权人享有的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故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该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其系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若确有证据证明其系错误汇款的,其可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等。
二、不当得利之债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点,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在错汇款项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虽然没有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在事实上已经因此而获利,即使该款项又因其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也不改变其已经获得的事实,因为这导致被执行人因此而清偿了对其债权人相应的债务;案外人当然因此遭受了相应的损失;而被执行人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
即,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
综上所述,类似案件中案外人享有的是不当得利债权,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相应款项。
不过,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而如果支持了案外人针对该错汇款项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则在实质上是赋予了此种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无疑违背了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对于此种情形下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请求,一般不应支持。
(参考文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3辑)
三、律师寄语
本案中王先生应当以杨某为被告,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规定主张权益,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杨某本就是被执行人已不知所踪,王先生就算再次胜诉,钱也很难再追得回,这是否合理,很值得考量。
在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各位读者,在进行银行转账时应特别注意:
1、关闭历史收款人功能,避免因自动填充选错账户。
2、启用延时到账,银行/支付工具设置“24小时到账”,预留纠错窗口。
3、转账时录屏存证,全程记录操作过程,立即截屏保存凭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