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好结果”,特指案件的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统一,认定事实正确,量罚准确。当然,当事人的“好结果”概念,绝大多数都是对自己有利的才叫“好结果”,这种认知分歧客观存在,也是现实中“撕裂”的原因之一。
虽然适用的是同一部法律,但因为地区社情差异、司法水平不一、非法律因素干预等情况存在,导致同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
任何一个当事人,当身涉刑案之时,都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够被客观公正对待,能够有一个公正的结果,也就是“好结果”。如何取得这样的结果,我大概总结了一下,需要有以下几个刚性要素:
首先,案件本身要有可辩空间,这是核心要素。
比如故意杀人案,凶器在、凶器上的指纹在、证明杀人行为的监控录像在、目击证人在等等,这种案件,通常是没有辩护空间的,律师再厉害,也很难把黑的说成白的。最后当事人被判处死刑这样的结果,并非律师无能,而是案件本身决定了,谁来都不好使。这种证据确凿的杀人案件,最后的结果,虽然是死刑,但也体现了罪责刑相统一,从专业上讲,没毛病。
我曾辩护的某企业董事长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一个多亿,一共被控三起事实。审理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其中的两起事实不予认定,案件取得相对较好结果。
一审判决下来后,我跟主审法官沟通案件结果,他对辩护的专业性不吝赞誉之词。我跟法官讲,之所以有相对好的结果,根本原因是案件本身存在辩护空间,辩护人才能发现问题并呈现给裁判者。
其次,要有专业且有担当的司法者。
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叫《当调查人说“请律师没用”》,收到粉丝留言“事实是再高明的律师,不采纳你说的也是无用”。这句话戳中了当前刑事司法的一个痛点:一些案件的定案,并不是法律说了算。原因当然有很多,但部分司法者不讲法律、面对案外干预或在先程序的错误没有担当、不敢纠错,绝对是主要原因之一。案件到了这样的司法者手里,想有好结果,基本没戏,需要更艰苦的付出去争取。这几年我还算比较幸运,辩护的多起案件,从大东北的边境到南方沿海,遇到了不少专业并有担当的法官,案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有这些人在,大家共同努力,司法还有希望。
第三,要有专业、敬业的律师。
先说专业。就如做菜,各种调料、主菜、辅菜原料及烹饪工具一应俱全,但厨师没有厨艺,美味佳肴就不要想了。办案也一样,案件证据、程序、定性存在大量问题,有无数的方法和机会去突破甚至驳倒,但律师没有做到上述工作的专业和经验,最后的所谓辩护,一定是走流程,浪费诉讼机会,结果自然也好不到哪里去。要知道,一些问题在一审没有被发现和干掉,当下的司法实践,想要二审对一审纠错,难度太大了。
再说敬业。这个可能会得罪人。当事人的心理具有同一性,找律师要找有名的。对这种理念,我能理解,毕竟,“有名”本身就意味着他的能力强。但还有个问题需要注意,有名和用心去办案,是两个概念。这个话题不能讲太多,自己体会。
第四,当事人自己及亲属要靠谱。
这个也相当重要。我在办理某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案件的管辖、证据等存在大量的问题,当事人是真冤,我在看完证据后,是震惊的:他们竟然敢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办案。一般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需要当事人自己具备坚定的无罪信念和态度,需要家属的喊冤配合,以便将案件的问题反映到决策者的面前。但,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却没有去做这方面的配合工作,用我的搭档Z律师的话讲:这不是一个合格的冤案家属。
当事人和家属的靠谱,还体现在理性上,理性看待案件,理性看待律师的工作,尽最大努力和律师形成工作合力,而不是掣肘。当然,人的认知层次不一样,现实中,掣肘的事并不罕见,眼看着案件在向好的方向发展,由于当事人自己和家属的折腾,错失良机或引发对立矛盾,导致案件堕入不好的轨道。不客气的讲,一些披着积极的外衣的自以为是的瞎折腾,看起来是在“努力救人”,实则是自害和害人,对这种当事人和家属,律师也无奈,只好尊重他人的因果。
案件的多样和人性的幽暗,很难把全部要素都列举出来,大概聊这么几点,聊做今日茶余饭后谈资。
作者:安志军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业领域: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来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