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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已发放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取消审核记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已达到《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报废标准的;因故不在道路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灭失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

二、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白底红字”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截至2023年6月15日,经大理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发放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已全部超过过渡有效期(附件1),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消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审核记载。

三、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灭失的,需书面申告。

请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于2025年9月20日前,持相关资料到各县(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附件2)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取消审核记载。符合国家以旧换新政策的可享受政府补贴。

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达到《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超过审核记载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告三个月后,不来办理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

特此公告。

附件:1.大理州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牌证编号.docx

2.大理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十二县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信息.xls

来源:大理州公安局

编辑:向红玉

值周:胡亚玲 杨丹妮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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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机动车排放检验常见的违法情形)

十二、机动车排放检验常见的违法情形——未按照标准要求测量环境温度、环境湿度和大气压力等参数,致使排放结果失实

该行为属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法应当行政处罚。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例:一检测机构汽油车和柴油车检测线的温湿度计置于工位操作间中,未与被检车辆处于同一环境中。在调阅相关柴油车的检测记录时发现,两份检测报告环境参数一致,均为温度27.5℃、大气压100.1kPa、相对湿度48%。根据检测站站长叙述,由于温湿度计发生故障,所以温度、大气压、湿度等环境数据都显示恒值。执法人员进一步抽查车辆检测报告单记录时发现,两份检测报告环境参数一致,均为温度27.5℃、大气压100.1kPa、相对湿度48%。检测机构使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环境参数。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4.5章节,氮氧化物排放是否合格的判定与环境湿度、大气压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