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许先生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s://tousu.thepaper.cn)投诉称,2025年12月22日,他通过哈啰租车平台,在新疆乌鲁木齐租用了一辆黑色坦克300用于旅行自驾。旅途中,许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被判定承担全责。还车时,车行因此向许先生索赔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等费用。
许先生质疑车行提供的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不具备租赁资质,无权主张停运损失。经投诉,平台提出免除停运损失费并补偿100元。
实际用车照片
对此,涉事租车行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向许先生交付的车辆确为“非营运”性质,但称“所有租车行都这样”。哈罗租车则回应称,平台要求租车行具备开展租赁业务的必要资质,且不得使用违规车辆进行租赁业务,对于部分租车行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车业务的行为将加强监管。
男子租车肇事被索赔停运费,质疑“非营运”车索赔无据
据许先生介绍,2025年12月22日,他通过哈啰租车平台在新疆乌鲁木齐租用一台黑色坦克300,平台订单显示的车牌号以“川G”开头。然而,12月24日抵达乌鲁木齐天山机场取车时,徐先生发现车行实际提供的是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橘色坦克300,颜色与车牌号均与订单信息不符。
徐先生担心后续发生纠纷,询问后被告知没有指定具体车辆,车行根据库存调配,“只要车型是坦克300就行”。许先生说,为不耽误行程,他当时并未深究车辆颜色的问题,“但很快他们又提出让我额外加钱”。
涉事车辆行驶证标注“非营运”
许先生回忆称,当天验车后,车行工作人员询问了许先生的旅程路线。在得知其行程包含阿勒泰地区的禾木和喀纳斯后,对方提出,这些景区属于“超区域行驶”,需要加收200元/天的费用。经过协商,许先生接受了车行的加价要求,并通过微信向车行转账1288元。
许先生说,答应补钱是出于行程安排的无奈,根据哈啰租车平台规则,用户租车不得驶入“无可行驶公路的无人区、戈壁滩、沙漠、沙丘、矿区、涉水道、军事禁区、禁止车辆驶入的景区、交通管制地区”。而喀纳斯景区冬季允许社会车辆在安装雪地胎等条件下自驾进入,“我的路线都是根据导航行驶,旅途中并未去过平台所禁行区域,不理解为何认定他属于‘超区域行驶’。”
哈啰平台关于用车区域的规定
2025年12月29日,许先生驾车在喀纳斯发生剐蹭事故,经交警认定,许先生对事故负全责。因对方为营运车辆,许先生另外赔付了1000元停运损失。
许先生说,在2026年1月2日联系工作人员还车时,车行以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营运为由,向许先生索要停运损失与保险上浮费。许先生要求车行提供营运资质证明,但工作人员却坦言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根据许先生提供的事故车辆行驶证显示,明确标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许先生认为,车行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车业务本身就不合法,更无权索要停运费,随后多次向哈啰租车平台投诉,平台方给出的处理方案为,可免除停运损失费并补偿100元,但此前加收的1288元“超区域”费用不予退还。
消费者通过微信转账向车行支付“超区域行驶”的“违约金”
“平台还说,若车辆维修费超出5000元保险额度,超出部分仍可能由我承担。”许先生说,在沟通过程中,平台对于车辆“非营运”性质这一核心问题,始终未予正面回应。
许先生对此方案表示并不接受,要求平台就车辆资质问题及不合理加价给出明确说法。
租车行称交付车辆确为“非营运”车辆,平台称加强监管
接到投诉后,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哈啰租车平台,工作人员表示,哈啰租车是车辆租赁服务信息聚合平台,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帮助用户及租车行建立租赁合作。对于所有入住的车辆租赁商户(公司),平台均要求其具备开展租赁业务的必要资质,且不得使用违规车辆进行租赁业务,对于部分租车行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车业务的行为将加强监管。
交通事故认定书,消费者负全责
随后,澎湃新闻联系到涉事车行,工作人员表示交付给许先生的车辆确为“非营运”性质,但其称“全国所有租车公司都是这样,不可能所有车都是营运车”。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租赁经营的车辆,其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应明确为“租赁”。
对此,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吴风虎律师表示,若平台存在“禁止驶入部分区域”的规则,车行应在消费者下单时或取车前,明确告知禁止区域范围及加价条款,而非在验车后、行程已确定时临时提出。车行的临时加价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平台订单记录
针对“非营运”车辆能否索赔停运损失,吴风虎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他表示,非营运车辆无论是否用于租赁,其本质不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故不存在“停运损失”的索赔基础。如车行主张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则车行可提交相应合理的实际支出发票要求消费者予以承担,而非以“停运损失”与“保险上浮费”为由要求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实习生 张怡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