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参考历史资料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撰写,文末已标注相关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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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

道光十九年,四川巴县,一个叫做刘茂珍的农民花了九千文钱,向同村的地主李国泰租了一块地。

九千文钱,那不是一笔小数目了,因此刘茂珍租的这块地还很大,不仅可以用来耕种,甚至还有富余,还可以在剩余的土地上建造房子来居住。

有了土地,用血汗饲养,春种秋收,刘茂珍勉强能养活自己,以及自己身后的妻女。

本来一家人的日子勉勉强强,还能活得下去,不料两年之后,刘茂珍发了急症,四处医治无效,很快就去世了。

死去的人眼睛一闭,驾鹤而去,留在这世间的人又要怎么活?尤其对刘茂珍的妻子刘彭氏来说,那就更难了,她不仅要照顾自己,还要养活不过才五岁的女儿,这日子过的,那是捉襟见肘,艰辛无比,眼看就要撑不住了——最主要的问题是,当年丈夫刘茂珍向李国泰租地的时候,双方的租赁关系,是押租制。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刘茂珍租地的九千文钱,不是租金,而是押金。

交了押金之后,按月还要向李国泰再交租金,你要是在租期内按时交租,这押金到时候都会退给你,可是你如果不能按时交租,那么地主自然不想要承担损失,于是就要从你的押金里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租金。

以前刘茂珍活着,家里有劳动力,夫妻二人操持这块地,能赚出租金来给到李国泰,现在刘茂珍死了,刘彭氏一个人种地,她种不了,就算种的了,这么一大片地,她也种不过来,所以每个月她在土地上没有收入,她交不上租金,李国泰就要扣她的押金,等到押金扣完了,土地的租期也到了,那这九千文钱,就算是打了水漂了。

之前种植的农作物,那玩意太费精力,刘彭氏只能扔荒,可是她也要活着,也要吃饭,于是她在地里种了一些葡萄树,希望等到葡萄成熟,自己便可贩卖葡萄来维持生计。

刘彭氏花了大半年的时间,种了一片葡萄树,秋天的时候还真的结了沉甸甸的一串又一串的葡萄,可是没成想,刘彭氏刚要把葡萄剪了拿去卖,葡萄就全都让人偷走了,一粒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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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

刘彭氏如遭横祸,怒发冲冠,她思来想去,认为是地主李国泰偷走的。

其实她这么想,并无根据,只是近来李国泰催租金催的紧,刘彭氏好说歹说,说这地不想租了,想要让李国泰把租金退回来,李国泰断然回绝,那意思摆明了就是要克扣租金,要一直把租金吃完为止。

一个平头百姓,又是妇道人家,哪里抗衡的过大地主?刘彭氏没办法,只好是忍气吞声,就此作罢。

所以,刘彭氏就会想,自己种葡萄,葡萄成熟了,能卖好多钱,卖了钱就能交租金,交了租金,李国泰就没办法克扣自己的押金,所以自己种葡萄这个事情,只和李国泰有利害关系。

想到此处,刘彭氏当即跑到李国泰家中,大声叫嚷,跟李国泰说,要么还自己的葡萄,要么就赔偿自己的损失。

李国泰听了之后,他是一脸懵,因为他压根就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只好解释说,葡萄丢失之事与我无关,你上我这儿闹啥,你赶紧回去吧。

无端猜测也好,真是李国泰干的也好,刘彭氏没有证据,她就不占理,也吵了,也闹了,没有结果,最后也只好离去。

回到家中,刘彭氏更糟心了。

把门推开,一股淡淡的霉味扑面而来,小屋不大,通风不好是光线很暗,目之所及,泥地坑洼不平,灶台积着薄灰,屋里没有家具,只有一张歪斜不稳的小木桌,整个屋子是低矮,潮湿,阴冷,空气中似乎都弥漫着一股令人压抑的窒息,刘彭氏的赤贫和生活艰难,那是一览无余。

丈夫死了,葡萄让人偷走了,押金也要不回来,接连的遭遇已经把刘彭氏逼到了一个难以忍受的地步,可她回来之后,还得照料嗷嗷待哺的女儿。

女儿饿了一天了,哇哇直哭,刘彭氏听的心烦,连声呵斥,让女儿安静下来,可是五岁的孩子懂什么?大人一发脾气,她哭的更厉害了,女儿是嚎啕大哭。

您说,这能怪女儿不省心么?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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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屋)

因为女儿只是饿,只是想要吃饭,这是一个孩子对于父母的正常诉求。

只是,这个时候的刘彭氏她已经有点失去理智了,听着女儿的啼哭,想着近来发生的事情,她是怒从心头而起,恶向胆边而生,她竟然鬼使神差般的从屋里摸出一把菜刀,对着女儿的脑袋就砍了上去。

这一刀下去,五岁的女儿一声不吭,当即毙命。

恼人的哭声终于没有了,刘彭氏瘫坐在地,一动不动,她没毁灭尸体,没有逃跑,因为当她意识到因为愤怒,失望,绝望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促使下,竟然把女儿给杀死后,她也已经没有再活下去的勇气了。

几个时辰之后,村民发现了这一幕惨剧,旋即将刘彭氏控制住,交由官府处理。

这案子,实际上是很简单的,一是案发现场没有被破坏,案情一目了然,二是刘彭氏供认不讳,坦然认罪,恐怕是只求速死了。

罪当抵命,债须清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哪怕刘彭氏杀害的是自己的女儿,在我们看来这也是手段残忍,令人发指,简直泯灭人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官府对刘彭氏的处理却让人意外,知县只是让衙役打了个她几个嘴巴,对她进行了一番训诫就让她回去了,好像这似乎是一件稀松平常,不足挂齿的小事儿。

实际上,有清一代,包括清朝之前的朝代,父母杀害子女,一般都罪不至死,比如清朝,只是杖击六十,然后关一年的牢房。

在古代社会,父母管教孩子,打骂孩子,大家会觉得这就是极为正常的,在父为子纲的教条下,父母是权威,是绝对正确的,子女则成了父母的附属品,成了父母的财产,而一个人如何处理他自己的财产,别人自然管不着。

更何况,死的还是一个女童。

清代社会,女童的生命价值是被严重贬低的,那时候男女不平等,杀害女童,溺死女童在某些地区甚至成为了半公开的陋习,朝廷虽然明令禁止,但却始终难以根除,那么在大家的潜意识里,杀死女童的严重性就远低于杀死男童或成年人。

更加謷牙诘屈,耐心寻味的是,案件告结之后,巴县衙门给上级部门上报的案件卷宗中,本案完全变成了另外一副模样。

衙门说,本案中死掉的女童,是民妇刘彭氏的侄女,她这侄女吧,暂住在刘彭氏的家中,侄女常年患病,身体虚弱,有天早上起来到屋外去上厕所,因为走路无力,精神恍惚,一不小心摔倒在地,正巧头部撞在了一节尖锐的树枝上,导致其当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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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

一桩杀人案,就此变成了意外身亡案。

想一下,刘彭氏是普通百姓,日子已经过成那样了,她不可能有钱去贿赂官府,让官府帮她脱罪,她也没有社会关系足以让官府帮她摆平这桩命案,那为什么官府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袒护刘彭氏,甚至是帮助刘彭氏摆脱罪名呢?

想来,无非是讳盗二字。

讳,就是忌讳,盗,就是重大案件,意思就是,清朝的地方官,特别害怕辖区内发生严重的治安案件,尤其是命案。

因为,上天有好生之德,万民赖上官教化,你做知县的,你要是治理本县得力,本县怎么会发生命案呢?

发生命案,就代表了你失职,你工作不得力。

命案发生之后,就需要侦破,古代的刑侦技术有限,很多命案不是知县不去破,而是他破不了,知县本质上是读书人中的佼佼者,他只擅长读书,他不擅长破案。

案子破不了,又要面临诸多问题,上官要责难,民众有舆论,而且最主要的是悬而未决的案子一直在官府挂着,它不好看。

明清两代的知县,知府等等基层官员,他们都是流官,到一地任职两三年之后就要调动一次,那是往上调呢,是往下调呢,是往好的地方调呢,还是往不好的地方调呢,当然都是通过你的政绩,你的能力来决定的,你案子破不了,那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你没有政绩,你能力不行,你的仕途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刘彭氏的案子,自然是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降低案件的严重性,因为在官府看来,这样对谁都好,至于刘彭氏的女儿,女儿的父亲已经死了,刘彭氏也没有什么亲戚,又有谁会在乎呢?

卷宗上洇开的,是一个无辜女童的惨死,连同她母亲绝望的哀嚎与沉重的罪孽,就这样轻描淡写的,彻底抹去了痕迹...

谁能想到,杀人凶手,到最后竟然变成了一节树枝...

参考资料:

大清律例. 阿桂.中华书局.2015

清史稿. 赵尔巽等撰.中华书局.1976

清代地方监察制度初探. 赵春萍.福建师范大学,2015

朱亦灵.清中期命案私和中的下层社会与司法运作——以嘉庆朝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东岳论丛,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