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模糊不清的公章,差点让百万元合同化为泡影,法律却给出了意想不到的答案。

上海A科技公司与B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三百万元的建材采购合同。签约当天,B公司业务经理丙携带公章到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A公司随后支付了预付款,但B公司迟迟未发货。三个月后,A公司收到B公司正式函件,称合同所用公章存在“明显瑕疵”,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否认合同效力并拒绝履约。

A公司调查发现,丙在签约时确为B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建材采购业务。此前双方已有多次合作,均使用同一枚公章,B公司从未提出异议。

更令人意外的是,B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同时使用多枚公章已成为公开秘密。

01 案件关键点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公章存在瑕疵情形下,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2019年,上海A科技公司因业务扩展需要,与长期合作的B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大额建材采购合同。签约过程中,B公司业务经理丙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150万元预付款。然而到了交货期,B公司却以“公章与备案章不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A公司调查发现三个关键事实:

  • 签约人丙当时担任B公司业务经理,负责采购业务

  • 双方此前五次交易均使用同一枚公章,B公司从未提出异议;

  • B公司内部存在多枚公章同时使用的情况,且未向交易方披露备案公章信息。

纠纷发生后,B公司坚持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合同所盖公章非公司备案公章”。A公司则认为,丙作为业务经理有权代表公司签约,且该公章在历史交易中一直被认可。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合同有效,B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三点核心理由:

一、签约人具有合法代理权。丙作为B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建材采购业务,其签约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明确指出:“公司作为组织体,其意思表示必然通过特定自然人的行为实现。丙作为B公司业务经理,在职责范围内签订的采购合同,应视为公司行为。”

二、公章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B公司在经营中实际使用多枚公章,且该公章在双方历史交易中一直被认可使用。法院认为,B公司不得以公章与备案章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判决书特别强调:“我国法律并未要求企业只能以备案公章签订合同。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只要证明企业知晓或曾使用该公章,即应认可其效力。”

三、相对方善意无过失。A公司作为交易相对方,基于对丙职务身份及历史交易惯例的信赖签订合同,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法院指出:“要求相对人在每笔交易中都核查公章真伪,不符合交易便捷原则。A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公章代表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03 法律分析

公章效力的法律本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印章本身的真假或瑕疵,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可以总结出三个核心原则:

一、有代理权时假章有效。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该行为也对法人发生效力。

俞强律师指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本质是表明其从事职务行为。此时印章真实与否已不重要,关键是其身份和权限的真实性。”

二、无代理权时真章也无效。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加盖的是真实公章,该合同仍可能因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

俞强律师解释道:“公章本身并不产生权力,它只是权力的外在表征。没有代理权的人使用真公章,如同有权代理人使用假公章,前者不能使合同有效,后者不一定使合同无效。”

三、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当行为人实际无代理权时,若其具有代理权的外部表征(如特定身份、持有公章等),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俞强律师强调:“表见代理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具有代理权的外部表征;二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丙的职务身份和历史交易惯例,构成了充分的代理权外观。”

风险防范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及类似纠纷的经验,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提出以下风险防控建议:

对企业方的建议

  1. 建立统一规范的印章管理制度,避免多枚公章同时流通;

  2. 明确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对越权行为及时追认或明确否认;

  3. 在人员变动或授权变更时,及时通知交易伙伴,避免表见代理风险。

对合同相对方的建议

  1. 审查签约人身份及授权文件,确认其代表权限;

  2. 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明对方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的证据;

  3. 对大额交易,可要求对方提供最新的工商备案章印模,但不苛求每笔交易都核验公章真伪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因公章瑕疵而否定合同效力。裁判的核心始终是签约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状态,以及相对方的善意程度。”

公章瑕疵不等于合同无效。法律的天平最终倾向了诚信交易的A公司。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企业不能利用公章问题逃避合同义务

当手握公章的业务经理坐在谈判桌前,他代表的不是一枚印章,而是一个企业的商业信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公章管理混乱的企业如同敞开着法律风险的大门。规范用印制度、明确授权范围,这些看似繁琐的内部管理细节,往往是守住法律边界的第一道防线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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