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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酒杯变“酒悲”!

绛县公安查处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

有人饮酒助兴

有人借酒消愁

但绝不能酒后滋事

否则你可能会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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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绛县安峪镇居民史某因遭遇失业,心情郁闷的他选择在家饮酒消愁,酒后出门散心时看到路边停放着一辆三轮车,一时情绪失控顺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三轮车的两块玻璃、一块反光镜损毁。

三轮车主在发现车辆损毁后当即选择报案,绛县公安局安峪派出所在接到警情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迅速锁定违法嫌疑人史某,其到案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时喝多了,心里憋屈就想发泄,根本没考虑后果。”史某向民警坦白。目前,违法行为人史某因寻衅滋事被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绛县公安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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