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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2274字,阅读需耗费12分钟

近期笔者接到一个咨询,劳动者因为对单位不满而提出离职,当晚在某自媒体平台观看普法直播时才知道主动离职一毛钱都拿不到,于是又想撤回离职申请。那么离职申请递交后还可以撤回吗?本文针对这一话题引用真实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1日,大聪明与某集团农牧企业中国区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大聪明与某集团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9月7日,大聪明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16125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大聪明被派往任职公司工作。

2016年3月8日,大聪明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内容有:“尊敬的某集团领导:本人于1996年9月加入集团,进入集团下属企业工作,为集团服务至今已有20年之久。由于家庭及身体原因,特申请与集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予以批准为盼。(注:本人自加入以来,持续加班,无论晚上还是周末,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濒临破裂边缘;再者,自从去年持续办展会,超体力超负荷工作,导致身体产生严重糖尿病,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加上频繁加班加点,身体得不到妥当休息;鉴于家庭及身体原因,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此现状急需改善,特此申请)”。

3月25日,大聪明提交了《关于撤回“离职申请书”的申请》,主张没有人在大聪明的离职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等大聪明身体彻底康复后再议。2016年4月7日,大聪明未再到岗上班。2016年7月15日,大聪明提交《要求安排合同约定的工作职务及支付2016年3月1日至今薪资通知函》,内容有:“我于2016年3月8日申请与某集团下属的任职公司协商离职,但至今单位未有相关人员和我协商此事,且到2016年4月8日后未给我安排任何工作岗位,且未发放我3月份至今的薪资,鉴于我目前待岗的实际情况,请求公司及相关领导于2016年7月31日前给我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支付拖欠我的相应期限的薪资,敬请回复”。

2016年7月25日,某公司回函给大聪明,告知:“你于2016年3月8日提交《离职申请书》,自2016年4月8日起未到公司上班;……你与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4月8日解除”。

大聪明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某公司支付大聪明2016年3月1日至4月7日工资19831.9元;2.某公司支付大聪明2015年及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689.66元;3.驳回大聪明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未支持大聪明关于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二、裁判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大聪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就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大聪明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大聪明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大聪明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大聪明该诉请,并无不当。

三、律师分析

1、员工离职是否经公司同意才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即离职意思表示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

本案中,大聪明于2016年3月8日提交《离职申请书》,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送达公司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未明确回复“同意”,劳动关系仍因劳动者的单方行为于30日届满后(即2016年4月7日)解除。法院认定“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大聪明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

2、员工离职申请能否撤回

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原则上不得单方撤回离职申请,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同意撤回:若用人单位尚未开始办理离职手续(如工作交接、社保减员等),且明确表示接受劳动者撤回申请,双方可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离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劳动者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提出离职,可主张撤销离职行为,但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大聪明于3月25日申请撤回离职,但公司未予同意,且已开始后续离职程序(如停止安排工作)。法院认定其撤回行为无效,符合“单方解除权不可撤销”的法理。

笔者在此提示广大劳动者,提出离职前应慎重考虑,避免冲动辞职。若确需撤回,需在用人单位未实际处理前及时协商。用人单位在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应及时确认解除时间,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若同意劳动者撤回,应通过书面形式回复以固定证据。实务中还有劳动者口头提出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务必让劳动者提供书面文件,以免劳动者反悔后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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