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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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李居住在某小区三楼,为锻炼身体长期选择步行楼梯,从未使用电梯。因此,他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电梯费,他认为,费用的缴纳应当与服务的实际使用情况相挂钩,既然他没有使用电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然也就没有义务为此支付费用。

【律师说法】

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设施,其维护与运行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需承担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借口而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尽管小李未曾使用电梯,但他依然需要履行缴费义务。

不过,若小区电梯的实际运行和维护成本与所收取的电梯费存在较大差异,业主可通过合法途径,如业主大会等,与物业公司协商调整电梯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同时,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合理的维护和管理,导致电梯经常出现故障、运行不顺畅等问题,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改进服务,甚至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部分减免电梯费用。此外,业主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电梯费用的收支明细,以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