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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目,扑面而来的是似曾相识的感觉,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近日接待的一起受贿案咨询中,当事人家属被调查人员反复来电叮嘱:“请律师没用,赶紧退钱就完了,还能争取减轻点刑期。”

在刑事案件语境下,“调查人”绝非等闲之辈。他们隶属于监委,是手握调查公、检、法机关权力的群体。面对这样的“劝告”,无力感油然而生——这恐怕是真正执着于刑事辩护的律师都难以避免的感受,差别只在程度深浅,以及在这无力感之后,是否仍有决心继续为当事人奋力一搏。

回到这个看似令人沮丧的话题,我尝试以更“积极”的视角,就事论事地探讨一番。

一、调查人是否有资格说这句话?

理论上没有,实践中却有!当然有!

律师的作用,本应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并最终通过审判结果来体现。然而在调查阶段,调查人就断言“请律师没用”,其潜台词仿佛是他们能左右后续的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结果。法律上,这显然不足为信;但现实骨感,又令人不得不心生疑虑。有多少案件的起诉意见、审判结果,最终需要回过头与监委沟通才能敲定?个中滋味,不言自明。

我曾办理一起二审改判的受贿案。经过漫长而艰辛的努力,一审认定的受贿罪最终被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得益于我遇到了有担当的法官:他们认真倾听辩护意见,审视证据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并积极与检察院、监委沟通反馈,最终使案件得以公正了结。改判后,法官特意叮嘱:本案来之不易,切勿声张,他们承受了巨大压力。对此,我内心充满敬意——这样的法官,无愧于身上的法袍和头顶的国徽。

二、职务犯罪案件请律师究竟有没有用?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为当事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理论上,无论无罪或罪轻,结果皆由证据决定。在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职务犯罪)中,理论上律师“无用”的唯一情形是:有罪证据确凿、充分,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然而现实中,有多少案件真正达到了这一铁证如山的标准?若果真如此,那些网络喊冤、在司法机关和巡视组门前申诉信访的景象,恐怕早已绝迹。

事实上,若调查机关真对“请律师无用”有十足自信,最直接的方式便是在留置期间允许律师介入辩护。这本身便是一种无声的证明。

三、是否聘请律师的考量关键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此类案件辩护空间确实有限,律师作用相对受限。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如程序保障、量刑协商、法律咨询等)酌情决定是否聘请。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必须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辩护!此时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防线。切勿轻信“请律师没用”的论调——无论它出自谁口。

当然,聘请律师本身也需眼光与运气。若不幸请到一位“第二公诉人”(指立场偏向控方而非积极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如前文所述二审改判案,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就请了这样一位律师,结果认罪认罚仍遭重判,教训惨痛。

回到开篇案例。调查人员不仅亲自致电家属催缴赃款,甚至安排当事人多次致电家属要求退钱。更离谱的是,为促成退赃,调查方提出的退赃金额标准,在短短数日内竟一变再变!倘若真是“请律师没用”的铁案,涉案金额理应“铁板钉钉”才是。何以能如此反复无常?

面对此情此景,借用一句东北老乡的话问问他们:干哈?跟谁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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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志军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业领域: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来意。